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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65 條規定,事業招收技術生者,應先簽訂書面訓練契 約,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後,始得至事業機構接受訓練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65 條規定,事業招收技術生者,應先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後,始得至事業機構接受訓練

要旨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65 條規定,事業招收技術生者,應先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後,始得至事業機構接受訓練

主旨

有關雇主招收技術生,依法送請主管機關備案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 年 1 月 12 日北市勞動字第 0990042652100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65 條規定,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訂明訓練項目、生活津貼等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復參酌教育部 100 年 4 月 7 日召開之「100學年度建教合作機構評估說明會議」會議資料說明,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訓練前,應完成簽訂書面訓練契約程序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基上,雇主招收建教生時,應與其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後,建教生始得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訓練。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技術生係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 8 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並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雇主依上開規定招收大專院校技術生,自應依法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四、至有關事業單位招收技術生因訓練所需,將技術生交由關係企業或附屬單位辦理訓練疑義乙節,因事涉建教合作機構訓練計畫事宜,屬教育部權責,本會將函請教育部表示意見,俟有結論,再行函復。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本會勞動條件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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