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大專生公部門見習計畫」所稱見習生,與勞動基準法第 8 章 技術生規定如何適用,及同法第 68 條為防止雇主濫收學徒之流弊所為之 規定之立法目差異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大專生公部門見習計畫」所稱見習生,與勞動基準法第 8 章技術生規定如何適用,及同法第 68 條為防止雇主濫收學徒之流弊所為之規定之立法目差異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大專生公部門見習計畫」所稱見習生,與勞動基準法第 8 章技術生規定如何適用,及同法第 68 條為防止雇主濫收學徒之流弊所為之規定之立法目差異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主旨
有關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生公部門見習計畫」中所稱之見習生於勞動基準法第 8 章所生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第 6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第 2 項)。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第 3 項)。」;第 65 條規定略以:「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 3 份,... ,由當事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案。」;第 68 條規定:「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 4 分之 1。勞工人數不滿 4 人者,以 4 人計。」。
二、旨揭計畫目的,係為協助學生透過公部門見習,了解公共政策形成過程,學習政府運作機制,以利規劃未來職涯發展。該計畫係以短期職場體驗為主,與本法所稱以培養事業單位基層技術人力之技術訓練為目的而接受雇主一定強度之長期訓練之「技術生」有別,爰參與旨揭計畫之見習生,非屬本法規定之技術生,而係依本法第 64 條第 3項規定,準用本法第 8 章技術生相關規定。惟本法第 8 章下之第68 條,其係為防止雇主濫收學徒之流弊所為之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因旨揭計畫規範目的及性質與本法第 68 條有所不同,爰不受該條規定之限制。
正本
教育部、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