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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65 條(書面訓練契約及其內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2.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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