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66 條(收取訓練費用之禁止)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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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6 條規定,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違反者無效並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
Q · 去當技術生,老闆可以跟我收訓練費或材料費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66 條,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本條是強制禁止規定,範圍涵蓋所有與訓練直接相關的支出:訓練費、材料費、工具費、制服費、證照代辦費、變相從津貼扣款,名目換再多次也不行。已收的款項屬不當得利,依民法第 179 條可請求返還;雇主同時面對勞基法第 79 條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卻擋住了一整套剝削機制。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任何訓練費用。任何。不是「不能收太多」,是「一毛都不行」。這條的背景是:技術生制度的本質是「你出勞力,我教技術」,雙方各有付出。技術生在訓練期間已經為雇主提供了勞動力,這本身就是對價。如果雇主還要反過來跟你收訓練費,等於你用勞動力付了一次、用錢又付了一次,這就是雙重剝削。實務上,有些雇主會把費用包裝成「材料費」「制服費」「工具押金」「證照代辦費」,但只要這筆錢的實質是跟訓練相關的支出,都落入本條的禁止範圍。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66 條為技術生章節(第 8 章)的核心禁制規範,明文禁止雇主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之任何款項,立法目的在防止雇主將技術生制度商業化、避免技術生在提供勞動力之餘還被雙重剝削。本條屬強制規定,違反者其收費行為自始無效,並適用勞基法第 79 條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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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美容院、咖啡店收的「教學材料費」合法嗎?▾
不合法。只要實質與訓練相關,名目換再多次都落入勞基法第 66 條禁止範圍。
Q2技術生中途離開,雇主能要回已花的訓練成本嗎?▾
不能。本條禁止是絕對的,不因訓練是否完成而改變。
Q3我自願簽了同意書付訓練費,事後還能要回來嗎?▾
可以。違反強制規定的同意自始無效,已付款屬不當得利。
Q4技術生跟學徒、實習生差在哪?▾
技術生有勞基法保護免收費,純學員(付費上課)不受本條保護。判斷關鍵看有無同時為店家提供勞動力。
Q5工具押金、制服費可以收嗎?▾
押金可,但離職時必須無條件返還;制服費不可,屬訓練必要支出。
Q6向勞動局檢舉雇主收訓練費要怎麼做?▾
保留繳費收據、契約截圖,到當地勞動局填申訴書或撥 1955 專線。
Q7違反勞基法第 66 條雇主會被罰多少錢?▾
依勞基法第 79 條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公布雇主姓名。
Q8退費請求權有時效嗎?▾
本條收費自始無效,已付款屬不當得利,依民法第 125 條 15 年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技術生 | 學徒/付費學員 | 實習生 |
|---|---|---|---|
| 身份定義 | 依勞基法第 64 條,受雇主訓練且兼具勞工身分 | 純粹學習者,無對價勞動關係 | 依各專業實習辦法,身分不一 |
| 可否收訓練費 | 完全不可,勞基法第 66 條強制禁止 | 可,屬一般消費契約 | 依實習契約約定,受教育部規範 |
| 違反後果 | 收費無效 + 罰鍰 2-30 萬 + 民事退費 | 無特別法規制 | 依契約處理,可能受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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