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66 條(收取訓練費用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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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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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6 條規定,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違反者無效並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
Q · 去當技術生,老闆可以跟我收訓練費或材料費嗎?
完全不行。一毛都不能收,名目換再多次也不行
依勞動基準法第 66 條,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本條是強制禁止規定,範圍涵蓋所有與訓練直接相關的支出:訓練費、材料費、工具費、制服費、證照代辦費、變相從津貼扣款,名目換再多次也不行。已收的款項屬不當得利,依民法第 179 條可請求返還;雇主同時面對勞基法第 79 條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只有一句話,卻擋住了一整套剝削機制。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任何訓練費用。任何。不是「不能收太多」,是「一毛都不行」。這條的背景是:技術生制度的本質是「你出勞力,我教技術」,雙方各有付出。技術生在訓練期間已經為雇主提供了勞動力,這本身就是對價。如果雇主還要反過來跟你收訓練費,等於你用勞動力付了一次、用錢又付了一次,這就是雙重剝削。實務上,有些雇主會把費用包裝成「材料費」「制服費」「工具押金」「證照代辦費」,但只要這筆錢的實質是跟訓練相關的支出,都落入本條的禁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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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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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