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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67 條(技術生之留用及留用期間之限制)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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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67 條規定技術生訓練期滿後雇主得留用,留用後待遇須等同正職勞工,且契約約定留用期不得超過訓練期間。

Q · 技術生訓練完被留下來,薪水跟正職一樣嗎?綁約最久能綁多久?

依勞動基準法第 67 條,技術生訓練期滿後雇主決定留用的,必須給予與同等工作勞工相同的工資、加班費、休假等待遇,不能再用「前技術生」當作壓低薪資的理由。若訓練契約有約定留用期間,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訓練期間,例如訓練 1 年最多綁 1 年,超出部分自始無效。

白話解讀

訓練結束了,然後呢?這條處理的是技術生訓練期滿後最敏感的兩個問題。第一,雇主可以留用你,但留用後你的待遇必須跟做同樣工作的正式勞工完全一樣。不能繼續用「你之前是技術生」當理由壓你的薪水。第二,雇主可以在訓練契約裡約定「留用期間」(也就是「你學完要留下來幫我做多久」),但這個期間不能超過你的訓練期間。訓練兩年,最多綁你兩年。訓練半年,最多綁你半年。超過的部分無效。這條背後的邏輯是一種公平交換:雇主花時間教你,合理預期你學成後為他工作一段時間作為回報,但這個回報有天花板,不能把你綁死。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67 條規範技術生訓練期滿後的雇主留用權與留用待遇義務,是技術生制度從「養成期」過渡到「正式勞動關係」的法律橋樑。本條建立兩項核心保障:留用後同工同酬、留用期間不得超過訓練期間,避免雇主以訓練投資為名綁住技術生過長時間。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技術生訓練完老闆一定要留用嗎?

不一定。本條用「得留用之」是雇主權利不是義務,雇主可以選擇留或不留。但若繼續讓你工作沒明確不留用,可能構成默示留用,從那天起就應按正職勞工待遇。

Q2留用期間最長能綁多久?

最長等於訓練期間。訓練 1 年最多綁 1 年、訓練 2 年最多綁 2 年。超過的部分自始無效,技術生在原訓練期間屆滿後可以隨時離職。

Q3留用後薪水跟正職一樣嗎?

必須一樣。本條明文規定要「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包括工資、加班費、休假、勞健保提撥等所有勞動條件,不能再用「前技術生」名義差別待遇。

Q4訓練契約沒約定留用期間能直接走嗎?

可以。沒約定就回歸勞基法一般規定,技術生變正式勞工後依年資適用第 16 條預告期間離職即可,雇主不能要求賠償。

Q5留用期間提前離職要賠違約金嗎?

要看契約有沒有約定違約金。本條只限制留用期間長度,不自動產生違約金請求權。即使有約定,金額還要受合理性審查,過高法院可酌減。

Q6老闆不調薪可以怎麼救濟?

先書面要求調整(存證信函),雇主拒絕後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可提民事訴訟請求工資差額,時效 5 年。

Q7什麼叫「同等工作之勞工」?

指在同一事業單位從事相同職務、相同工作內容的正式勞工。比對對象包括職務內容、技能要求、責任程度,不是單純比較職稱。

Q8沒拿到結業證明能主張留用待遇嗎?

可以。結業證明是訓練期滿的書面證據之一,但即使沒拿到,只要實際訓練期間已滿(看勞動契約起算日),就可以主張留用後同工同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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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訓練生活津貼(可低於基本工資但需符合勞動部規定)必須等同同等工作勞工,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以上,依約定
加班費訓練期間原則不應加班完全適用勞基法加班費規定(1.34 / 1.67 倍)完全適用勞基法加班費規定
休假準用勞基法休假規定完全比照正職(特休、國定假日、病假、事假)完全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健保以實際領取金額投保以實際工資投保,雇主全額負擔職災保費完全適用,依實際工資投保
勞退提繳雇主應按月提繳 6%完全適用,依實際工資 6% 提繳完全適用,依實際工資 6% 提繳
資遣費訓練期滿不算資遣留用後年資併計,資遣時依勞退新制計算完全適用第 17 條資遣費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基準法第 70 条 - 第 72 条(技能者の養成に関する規定)+ 職業能力開発促進法上の認定訓練修了後の雇用継続規定
🇰🇷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 77 조(기능 습득자 - 사용자의 보호 및 처우 의무)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九條(技術工種勞動者)+ 學徒培訓相關規範
🇩🇪 德國BBiG (Berufsbildungsgesetz) §§ 20-24(Berufsausbildungsvertrag - 訓練結束後留用相當規定)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6222-1 à L6222-23(Contrat d'apprentissage - 學徒契約期滿留用相當規定)
🇺🇸 美國29 USC §50 (National Apprenticeship Act / Fitzgerald Act) + 29 CFR Part 29(聯邦學徒制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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