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67 條規定技術生訓練期滿後雇主得留用,留用後待遇須等同正職勞工,且契約約定留用期不得超過訓練期間。
Q · 技術生訓練完被留下來,薪水跟正職一樣嗎?綁約最久能綁多久?
同工同酬,綁約上限等於訓練期
依勞動基準法第 67 條,技術生訓練期滿後雇主決定留用的,必須給予與同等工作勞工相同的工資、加班費、休假等待遇,不能再用「前技術生」當作壓低薪資的理由。若訓練契約有約定留用期間,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訓練期間,例如訓練 1 年最多綁 1 年,超出部分自始無效。
訓練結束了,然後呢?這條處理的是技術生訓練期滿後最敏感的兩個問題。第一,雇主可以留用你,但留用後你的待遇必須跟做同樣工作的正式勞工完全一樣。不能繼續用「你之前是技術生」當理由壓你的薪水。第二,雇主可以在訓練契約裡約定「留用期間」(也就是「你學完要留下來幫我做多久」),但這個期間不能超過你的訓練期間。訓練兩年,最多綁你兩年。訓練半年,最多綁你半年。超過的部分無效。這條背後的邏輯是一種公平交換:雇主花時間教你,合理預期你學成後為他工作一段時間作為回報,但這個回報有天花板,不能把你綁死。
勞動基準法第 67 條規範技術生訓練期滿後的雇主留用權與留用待遇義務,是技術生制度從「養成期」過渡到「正式勞動關係」的法律橋樑。本條建立兩項核心保障:留用後同工同酬、留用期間不得超過訓練期間,避免雇主以訓練投資為名綁住技術生過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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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本條用的是「得留用之」,「得」代表這是雇主的權利,不是義務。雇主可以選擇不留用,技術生不能強制要求。但反過來,如果雇主沒有明確表示不留用而技術生繼續工作了,這構成默示的留用,從那天起的待遇就應該調整為正式勞工水準。不論雇主是否留用,訓練期滿後雇主應該發給結業證明(第 65 條契約應載事項之一),這份證明是未來求職的資歷證據。
可以。留用期間的約定不是強制勞動,技術生隨時可以依勞基法一般規定辭職。至於是否需要提前預告,依年資適用第 16 條的預告期間。如果契約有約定違約金,金額是否合理要個案判斷。如果留用期間的約定本身就超過訓練期間,超出部分是無效的。假設訓練一年、約定留用三年,技術生在留用滿一年後離職,雇主不能對超出的兩年主張任何權利,因為那個約定根本不存在。
規範技術生訓練期滿後的留用權與待遇義務,是技術生從「養成期」過渡到「正式勞動關係」的法律橋樑,建立同工同酬與綁約上限兩項核心保障。
指在同一事業單位從事相同職務、相同工作內容、相同技能要求、相同責任程度的正式勞工。比對對象重看實質工作內容不是單純比較職稱。
不是強制勞動。是雇主得依約要求技術生繼續工作的「最長期限」,技術生仍可隨時依勞基法一般規定辭職,只是契約若另有違約金約定則另行審查。
以書面訓練契約約定的起迄日期為準。沒書面契約時,用打卡紀錄、薪資轉帳起始日、勞健保投保日推算實際訓練起始時點。
先蒐集同等工作正職同事的薪資結構佐證(薪資單、徵才訊息、同事證詞),書面向雇主要求調整(存證信函),拒絕後申請勞工局調解,再提民事訴訟。
依民法第 126 條工資請求權短期時效 5 年。從留用起算到請求日的差額都可以追討,超過 5 年的部分時效消滅。
勞工局調解不收費。律師費自行決定(6-12 萬起跳);民事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10 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程序免律師。
訓練契約書面約定的訓練期限是最強證據;輔助證據包括結業證明、勞健保投保紀錄起算日、打卡紀錄、轉正通知、職稱變更紀錄等。
技術生受勞基法第 8 章保障(本條適用),學徒制源自職業訓練法(保障較弱),實習生分校外實習(教育目的,原則不適用勞基法)和產學合作(適用勞基法)。法律保護強度由強到弱:技術生 > 產學實習 > 學徒 > 校外實習。
留用期間是技術生制度專屬(本條),上限等於訓練期間,自動適用無需另外約定。第 15-1 條最低服務年限是一般勞工綁約,需符合「雇主提供專業培訓 + 給付合理補償」要件且有合理性審查。
| item | trainee_phase | retained_phase | general_worker |
|---|---|---|---|
| 工資 | 訓練生活津貼(可低於基本工資但需符合勞動部規定) | 必須等同同等工作勞工,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基本工資以上,依約定 |
| 加班費 | 訓練期間原則不應加班 | 完全適用勞基法加班費規定(1.34 / 1.67 倍) | 完全適用勞基法加班費規定 |
| 休假 | 準用勞基法休假規定 | 完全比照正職(特休、國定假日、病假、事假) | 完全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 |
| 勞健保 | 以實際領取金額投保 | 以實際工資投保,雇主全額負擔職災保費 | 完全適用,依實際工資投保 |
| 勞退提繳 | 雇主應按月提繳 6% | 完全適用,依實際工資 6% 提繳 | 完全適用,依實際工資 6% 提繳 |
| 資遣費 | 訓練期滿不算資遣 | 留用後年資併計,資遣時依勞退新制計算 | 完全適用第 17 條資遣費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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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立法理由「工廠法」第五十六條原定學徒契約中不得限制學徒於學習期滿後之營業自由,現為顧及雇主招收技術生之目的,即在便於補充接受專業訓練之勞工,特規定訓練期滿後得留用之,但以不超過原訓練期間為限,其待遇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同。
「工廠法」第五十六條原定學徒契約中不得限制學徒於學習期滿後之營業自由,現為顧及雇主招收技術生之目的,即在便於補充接受專業訓練之勞工,特規定訓練期滿後得留用之,但以不超過原訓練期間為限,其待遇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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