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6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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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3-1 條規定,派遣勞工發生職災時,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責任。
Q · 派遣工在我公司受傷,我要不要賠?
要。要派單位和派遣公司負連帶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 63-1 條第一項,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必須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若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第三項還要連帶負損害賠償(含精神慰撫金、薪資差額)。受害勞工可任選一方或同時對兩方求償。
深度解讀
派遣勞工在台灣職場的處境,有一個致命的結構性風險:你每天工作的地方(要派單位)不是你的雇主,你的雇主(派遣公司)不在現場。一旦出了職災,兩邊互踢皮球幾乎是必然的劇本。這條就是立法者在2019年補上的那塊拼圖。它規定: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發生職災,要派單位必須和派遣公司「連帶」負責。「連帶」的意思是你可以只找其中一方要全額,不用分開追。更重要的是第三項:如果職災是因為任何一方違反安全衛生規定造成的,連帶的不只是補償,還包括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未來薪資損失這些補償以外的部分也能一起追。你不用先釐清是誰的錯,你可以兩邊一起告,讓他們自己去分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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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