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63-1 條

  1. 1.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2. 2.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3. 3.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4. 4.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3-1 條規定,派遣勞工發生職災時,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責任。

Q · 派遣工在我公司受傷,我要不要賠?

依勞動基準法第 63-1 條第一項,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必須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若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第三項還要連帶負損害賠償(含精神慰撫金、薪資差額)。受害勞工可任選一方或同時對兩方求償。

白話解讀

派遣勞工在台灣職場的處境,有一個致命的結構性風險:你每天工作的地方(要派單位)不是你的雇主,你的雇主(派遣公司)不在現場。一旦出了職災,兩邊互踢皮球幾乎是必然的劇本。這條就是立法者在2019年補上的那塊拼圖。它規定: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發生職災,要派單位必須和派遣公司「連帶」負責。「連帶」的意思是你可以只找其中一方要全額,不用分開追。更重要的是第三項:如果職災是因為任何一方違反安全衛生規定造成的,連帶的不只是補償,還包括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未來薪資損失這些補償以外的部分也能一起追。你不用先釐清是誰的錯,你可以兩邊一起告,讓他們自己去分攤。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63-1 條為派遣勞工職業災害保護之核心條文,建立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之雙重連帶責任機制:第一項為職災補償連帶(無過失)、第三項為損害賠償連帶(有違反安衛規定時)。本條 2019 年增訂,填補派遣關係中「實質雇主」與「名義雇主」分離造成的職災保障漏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派遣勞工職災誰要賠?

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責,受害勞工可任選一方或同時對兩方全額求償。

Q2勞動基準法 63-1 是什麼?

2019 年增訂之派遣職災連帶責任條文,終結派遣公司與要派單位互踢皮球。

Q3派遣工受傷可以告要派單位嗎?

可以。第一項連帶補償 + 第三項連帶損害賠償,要派單位無法以「不是我員工」抗辯。

Q4派遣職災勞保賠過還能再要錢嗎?

可以。勞保給付僅基本補償,超出部分(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仍可向兩方連帶求償。

Q5假承攬真派遣 63-1 適用嗎?

適用。法院認定依實質指揮監督關係而非合約名稱,假承攬照樣連帶責任。

Q6派遣職災時效多久?

職災補償 2 年、損害賠償 2 年內(最長 10 年)、勞保給付 5 年。

Q7派遣公司沒錢賠怎麼辦?

因連帶責任,可直接向要派單位請求全額,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追償。

Q8外送員、清潔工算派遣勞工嗎?

依實質指揮監督關係認定,若被認定為派遣,平台或業主可能負連帶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itlerows
勞基法 63-1(派遣職災)vs 勞基法 62(承攬職災)vs 勞基法 59(一般職災)[ { "對照軸": "雇主關係", "63-1 派遣": "要派 + 派遣公司雙雇主", "62 承攬": "原事業 + 承攬人多層", "59 一般": "單一直接雇主" }, { "對照軸": "連帶補償", "63-1 派遣": "強制連帶(第 1 項)", "62 承攬": "強制連帶", "59 一般": "單一雇主負責" }, { "對照軸": "連帶損害賠償", "63-1 派遣": "違反安衛規定時連帶(第 3 項)", "62 承攬": "原則不連帶(除非有過失)", "59 一般": "雇主有過失時負責" }, { "對照軸": "抵充規定", "63-1 派遣": "勞保 + 已付補償可抵充", "62 承攬": "已付補償可抵充", "59 一般": "已付補償可抵充(60 條)" }, { "對照軸": "增訂年份", "63-1 派遣": "2019(民 108)", "62 承攬": "1984(民 73)", "59 一般": "1984(民 73)"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者派遣法 第45条(派遣先の安全衛生責任)+ 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3条(事業者責任)
🇰🇷 韓國파견근로자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35조(사용사업주의 책임)
🇨🇳 中國勞務派遣若干規定(人社部 2014)第10條 + 工傷保險條例 第43條(用工單位連帶賠償)
🇩🇪 德國Arbeitnehmerüberlassungsgesetz (AÜG) § 11 + SGB VII § 105(Entleiher-Haftung für Arbeitsunfälle)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1251-21 + L4154-2(responsabilité solidaire de l'entreprise utilisatrice)
🇺🇸 美國Joint Employer Doctrine(NLRB Browning-Ferris 2015 + DOL FLSA Joint Employment Ru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