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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6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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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2. 2.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3. 3.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4. 4.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3-1 條規定,派遣勞工發生職災時,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責任。

Q · 派遣工在我公司受傷,我要不要賠?

要。要派單位和派遣公司負連帶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 63-1 條第一項,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必須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若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第三項還要連帶負損害賠償(含精神慰撫金、薪資差額)。受害勞工可任選一方或同時對兩方求償。

深度解讀

派遣勞工在台灣職場的處境,有一個致命的結構性風險:你每天工作的地方(要派單位)不是你的雇主,你的雇主(派遣公司)不在現場。一旦出了職災,兩邊互踢皮球幾乎是必然的劇本。這條就是立法者在2019年補上的那塊拼圖。它規定: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發生職災,要派單位必須和派遣公司「連帶」負責。「連帶」的意思是你可以只找其中一方要全額,不用分開追。更重要的是第三項:如果職災是因為任何一方違反安全衛生規定造成的,連帶的不只是補償,還包括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未來薪資損失這些補償以外的部分也能一起追。你不用先釐清是誰的錯,你可以兩邊一起告,讓他們自己去分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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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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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63-1 條規定:「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6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6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