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3-1 條規定,派遣勞工發生職災時,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責任。
Q · 派遣工在我公司受傷,我要不要賠?
要。要派單位和派遣公司負連帶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 63-1 條第一項,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必須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若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第三項還要連帶負損害賠償(含精神慰撫金、薪資差額)。受害勞工可任選一方或同時對兩方求償。
派遣勞工在台灣職場的處境,有一個致命的結構性風險:你每天工作的地方(要派單位)不是你的雇主,你的雇主(派遣公司)不在現場。一旦出了職災,兩邊互踢皮球幾乎是必然的劇本。這條就是立法者在2019年補上的那塊拼圖。它規定: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發生職災,要派單位必須和派遣公司「連帶」負責。「連帶」的意思是你可以只找其中一方要全額,不用分開追。更重要的是第三項:如果職災是因為任何一方違反安全衛生規定造成的,連帶的不只是補償,還包括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未來薪資損失這些補償以外的部分也能一起追。你不用先釐清是誰的錯,你可以兩邊一起告,讓他們自己去分攤。
勞動基準法第 63-1 條為派遣勞工職業災害保護之核心條文,建立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之雙重連帶責任機制:第一項為職災補償連帶(無過失)、第三項為損害賠償連帶(有違反安衛規定時)。本條 2019 年增訂,填補派遣關係中「實質雇主」與「名義雇主」分離造成的職災保障漏洞。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兩個都找。勞基法第 63-1 條規定的是「連帶責任」,意思是你可以只找其中一方要求全額補償,也可以兩方一起告。實務上最有效的做法是同時寄存證信函給兩邊,載明依勞基法第 63-1 條主張連帶補償責任。內行人提示:先找要派單位(你實際工作的地方)通常效果更好,因為要派單位比派遣公司更怕勞動檢查上門,配合度往往更高。
可以。勞保給付的是「基本補償」,有天花板而且不含精神慰撫金。本條第二項允許已付的勞保給付金額抵充,但超出的部分你照樣可以追。例如職災造成 10 個月無法工作,勞保按投保薪資補償 30 萬,實際薪資損失加精神慰撫金是 80 萬,差額 50 萬可向要派單位和派遣公司連帶求償。內行人提示:第三項的「損害賠償」跟第一項的「職災補償」是兩個獨立請求權基礎,可同時主張。
合約名稱不能決定法律關係的本質。勞動部和法院認定派遣關係的標準是實質的「指揮監督」關係:是不是在要派單位的場所、用他們的設備、按他們的指示工作?如果是,不管合約寫什麼,都可能被認定為派遣。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每天打卡、受主管考核、不能自己決定工作方式,這些都是「假承攬真派遣」的證據,保留好工作紀錄和通訊截圖。
2019 年增訂之派遣勞工職災連帶責任條文,建立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雙重連帶責任機制。
與派遣事業單位簽訂要派契約、實際使用派遣勞工提供勞務之事業單位,俗稱「實質雇主」。
數人對同一債務各負全部責任,債權人可任意對其中一人或全體請求全額給付。
薪資差額、精神慰撫金、看護費、未來薪資損失、醫療費等勞保未覆蓋之損害。
保全現場證據 → 雙重書面通知 → 申請勞保 → 連帶求償差額 → 調解或訴訟,五步驟流程。
勞保基本給付 + 薪資差額(實際薪資 × 期間)+ 精神慰撫金(10-100 萬視傷情)+ 法定遲延利息 5%。
勞動事件法生效後勞工裁判費可暫免,律師費 5-15 萬,調解免費,比一般民事便宜。
勞動檢查報告、入職時是否接受安衛訓練紀錄、現場安全設備照片、職安法第 32 條對照。
63-1 適用派遣關係,62 適用承攬關係。63-1 第 3 項明確連帶損害賠償,62 條較模糊。
| title |
|---|
| 勞基法 63-1(派遣職災)vs 勞基法 62(承攬職災)vs 勞基法 59(一般職災)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派遣勞工之受領職業災害補償權利,應由要派單位與雇主(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另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參照本法第五十九條但書之規定,於第二項定明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皆得主張抵充,鼓勵要派單位依此善盡監督派遣事業單位之責。 四、如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係因為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所導致者,考量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共同侵權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參考本法第六十條規定雇主得就給付補償金額抵充同一事故之賠償金額,爰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派遣勞工之受領職業災害補償權利,應由要派單位與雇主(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另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參照本法第五十九條但書之規定,於第二項定明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皆得主張抵充,鼓勵要派單位依此善盡監督派遣事業單位之責。 四、如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係因為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所導致者,考量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共同侵權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參考本法第六十條規定雇主得就給付補償金額抵充同一事故之賠償金額,爰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