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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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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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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6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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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
勞工保險條例
或其他
法令
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
抵充
。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
損害賠償
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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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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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工資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3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4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退休
§5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59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技術生
§64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70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監督與檢查
§72
開新分頁
第 十一 章 罰則
§75
開新分頁
第 十二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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