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63 條
- 1.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 2.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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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3 條建立原事業單位對承攬人勞工的兩層責任:第一項督促勞動條件符合法令,第二項違反職安法時負連帶補償責任。
Q · 外包工人在我的廠房受傷,我要連帶賠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63 條第二項,當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勞工的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時,如原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致該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須與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觸發條件是「原事業單位自己違法」,不是任何職災都連帶。第一項另課予原事業單位督促義務,不督促可能被勞檢開罰。
白話解讀
上一條(第62條)講的是「出事之後誰要付錢」。這條講的是「出事之前誰該管、出事之後誰要多扛一層」。兩個段落做兩件不同的事。第一項是督促義務:你把工程包出去了,包商的工人在你的場地裡做事,你不能當甩手掌櫃。工人的勞動條件(工資、工時、安全設備)有沒有符合法令,你有責任盯。這是一種「你不用直接管他們,但你要確認有人在管」的監督義務。第二項才是重拳:如果你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承攬人安全的相關規定(比如沒做安全防護、沒提供安全教育),導致承攬人的勞工發生職災,你要跟承攬人「連帶補償」。注意觸發條件:不是任何職災都觸發,是你「違背職安法規定」才觸發。跟第 62 條不同,62 條是不管誰有錯都連帶,這條是「你自己也有錯才連帶」。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63 條為承攬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的場域歸責規範。第一項建立原事業單位對承攬人勞工勞動條件的督促義務;第二項建立原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致承攬人勞工發生職災時的連帶補償責任。本條與第 62 條無過失連帶補償形成雙層保護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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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 63 條的連帶補償怎麼觸發?▾
場所在原事業單位範圍內 + 原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 + 承攬人勞工發生職災,三個要件齊備才觸發。
Q2勞基法 63 條跟 62 條的連帶責任差在哪?▾
62 條無過失連帶(只要有承攬關係就連帶),63 條第二項是有過失連帶(原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才連帶)。
Q3外包工人在我的廠房受傷,我一定要賠嗎?▾
不一定。要先看你有沒有違反職安法。違反就要,沒違反就不用,但第一項督促義務還是有。
Q4什麼叫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相關規定?▾
包括未做危害告知(職安法 26)、未做共同作業協調(職安法 27)、未提供安全設備、未做安全教育等。
Q5原事業單位的督促義務具體要做什麼?▾
確認承攬人勞工的工資、工時、安全設備符合法令,並留下督促紀錄(會議、巡檢、教育訓練文件)。
Q6承攬人勞工的補償時效多久?▾
適用勞基法第 61 條,自得受領之日起 2 年內不行使消滅。
Q7勞基法 63 條跟職安法可以同時主張嗎?▾
可以。勞基法 63 是民事補償基礎,職安法是行政罰責(對原事業單位)+刑事責任,三軌並行。
Q8派遣勞工適用勞基法 63 條嗎?▾
派遣有專條(63-1),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雇主補償責任,跟 63 條的承攬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勞基法第 62 條 | 勞基法第 63 條第二項 |
|---|---|---|
| 觸發條件 | 只要有承攬關係(無過失連帶) | 原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有過失連帶) |
| 適用主體 | 承攬人、中間承攬人、最後承攬人 | 原事業單位 |
| 場所要件 | 不限定場所 | 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其提供之場所 |
| 舉證難度 | 低(只需證承攬關係) | 中(須證原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 |
| 策略運用 | 底線保護,確保有人賠 | 深口袋追償,鎖定大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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