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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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3 條建立原事業單位對承攬人勞工的兩層責任:第一項督促勞動條件符合法令,第二項違反職安法時負連帶補償責任。
Q · 外包工人在我的廠房受傷,我要連帶賠嗎?
場地是你的+違反職安法=連帶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 63 條第二項,當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勞工的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時,如原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致該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須與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觸發條件是「原事業單位自己違法」,不是任何職災都連帶。第一項另課予原事業單位督促義務,不督促可能被勞檢開罰。
深度解讀
上一條(第62條)講的是「出事之後誰要付錢」。這條講的是「出事之前誰該管、出事之後誰要多扛一層」。兩個段落做兩件不同的事。第一項是督促義務:你把工程包出去了,包商的工人在你的場地裡做事,你不能當甩手掌櫃。工人的勞動條件(工資、工時、安全設備)有沒有符合法令,你有責任盯。這是一種「你不用直接管他們,但你要確認有人在管」的監督義務。第二項才是重拳:如果你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承攬人安全的相關規定(比如沒做安全防護、沒提供安全教育),導致承攬人的勞工發生職災,你要跟承攬人「連帶補償」。注意觸發條件:不是任何職災都觸發,是你「違背職安法規定」才觸發。跟第 62 條不同,62 條是不管誰有錯都連帶,這條是「你自己也有錯才連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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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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