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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勞動基準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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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2. 2.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3 條建立原事業單位對承攬人勞工的兩層責任:第一項督促勞動條件符合法令,第二項違反職安法時負連帶補償責任。

Q · 外包工人在我的廠房受傷,我要連帶賠嗎?

場地是你的+違反職安法=連帶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 63 條第二項,當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勞工的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時,如原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致該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須與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觸發條件是「原事業單位自己違法」,不是任何職災都連帶。第一項另課予原事業單位督促義務,不督促可能被勞檢開罰。

深度解讀

上一條(第62條)講的是「出事之後誰要付錢」。這條講的是「出事之前誰該管、出事之後誰要多扛一層」。兩個段落做兩件不同的事。第一項是督促義務:你把工程包出去了,包商的工人在你的場地裡做事,你不能當甩手掌櫃。工人的勞動條件(工資、工時、安全設備)有沒有符合法令,你有責任盯。這是一種「你不用直接管他們,但你要確認有人在管」的監督義務。第二項才是重拳:如果你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承攬人安全的相關規定(比如沒做安全防護、沒提供安全教育),導致承攬人的勞工發生職災,你要跟承攬人「連帶補償」。注意觸發條件:不是任何職災都觸發,是你「違背職安法規定」才觸發。跟第 62 條不同,62 條是不管誰有錯都連帶,這條是「你自己也有錯才連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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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63 條規定:「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