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62 條(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之連帶雇主責任)

  1. 1.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2. 2.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規定事業單位、中間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就職業災害補償連帶負責,勞工可向任一層請求全額補償。

Q · 工地受傷但僱用我的小包商沒錢,能找最上面的大公司賠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中間承攬人、最後承攬人就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意思是你可以直接找最上層大企業要全額補償,不必先告小包商。第 2 項規定大企業先付後可向最後承攬人求償,那是他們內部的事,跟你的補償請求權無關。

白話解讀

營造業的工地裡,你很少直接替大包商工作。你的薪水是小包給的,小包的案子是中包接的,中包的案子是大包發的。層層轉包之後,真正在你頭上的那把安全傘,你根本不知道是誰撐的。然後有一天鷹架倒了,你受重傷。找小包?小包是三個人的公司,銀行戶頭裡可能不到十萬。這就是為什麼這條存在:整條承攬鏈上的每一層,包括中間承攬人和最上面的承攬人,全部跟最底下那個直接僱你的人一起,連帶負責你的職災補償。你不用搞清楚誰包了誰,你只需要知道「越上面的口袋越深」,而法律允許你直接找他們要錢。第二項更巧妙:上面的人先替你賠了之後,可以回頭去跟最底下那個直接僱你的包商追回來。但那是他們自己的事,跟你無關。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為承攬職災補償連帶責任條款,建立兩層機制: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中間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就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使勞工可向承攬鏈上任一層全額請求;第二項賦予先補償者對最後承攬人之求償權,平衡上層與底層的終局責任分擔。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基法 62 條的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

勞工可向承攬鏈上任一層請求全額補償,不限直接雇主。

Q2工地受傷找誰賠?

可同時向事業單位、中間承攬人、最後承攬人請求,選口袋最深的告。

Q3大公司付了錢可以找小包商要回來嗎?

可以。第 2 項規定先付者對最後承攬人有求償權。

Q4屋主裝潢工人受傷屋主要賠嗎?

一般家庭裝潢通常不構成本條的「事業單位」,但包租公經常翻修可能被認定。

Q562 條跟職安法 25 條差在哪?

62 條是事後職災補償連帶責任,職安法 25 條是事前安全衛生告知與管理義務。

Q662 條的職災補償包括哪些?

依第 59 條:醫療費、工資補償(不能工作期間原領工資)、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喪葬+遺屬)。

Q762 條請求時效多久?

依第 61 條,自得受領之日起算 2 年內不行使消滅。

Q8派遣勞工受傷適用 62 條嗎?

派遣關係另適用第 63-1 條,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勞基法 62 條(職災補償)民法 188 條(僱用人責任)職安法 25 條
請求對象整條承攬鏈連帶責任,可選任一層僅限直接僱用人事業單位告知義務,違反才連帶
舉證責任無過失責任,證明職業上事故即可需證明受僱人有過失需證明事業單位違反告知義務
賠償範圍依 59 條法定項目(醫療、工資、失能、死亡)依民法 184 + 195 含精神慰撫金回到一般侵權責任體系
請求時效2 年(勞基法 61)2 年(民法 197)2 年(民法 197)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基準法 第87条(請負事業の場合の災害補償)+ 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29条~第31条
🇰🇷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63조~제66조(도급인의 안전조치 의무)+ 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 中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43條 + 安全生產法 第46條(發包單位連帶責任)
🇩🇪 德國SGB VII §§ 28, 150(gesetzliche Unfallversicherung über Berufsgenossenschaften)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 4231-1 et suivants(responsabilité du donneur d'ordre)
🇺🇸 美國OSHA Multi-Employer Citation Policy + state workers' compensation law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