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62 條(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之連帶雇主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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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連帶責任(有參與之事業單位都須共同承擔)
bond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民法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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