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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62 條(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之連帶雇主責任)

  1. 1.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2. 2.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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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規定事業單位、中間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就職業災害補償連帶負責,勞工可向任一層請求全額補償。

Q · 工地受傷但僱用我的小包商沒錢,能找最上面的大公司賠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中間承攬人、最後承攬人就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意思是你可以直接找最上層大企業要全額補償,不必先告小包商。第 2 項規定大企業先付後可向最後承攬人求償,那是他們內部的事,跟你的補償請求權無關。

白話解讀

營造業的工地裡,你很少直接替大包商工作。你的薪水是小包給的,小包的案子是中包接的,中包的案子是大包發的。層層轉包之後,真正在你頭上的那把安全傘,你根本不知道是誰撐的。然後有一天鷹架倒了,你受重傷。找小包?小包是三個人的公司,銀行戶頭裡可能不到十萬。這就是為什麼這條存在:整條承攬鏈上的每一層,包括中間承攬人和最上面的承攬人,全部跟最底下那個直接僱你的人一起,連帶負責你的職災補償。你不用搞清楚誰包了誰,你只需要知道「越上面的口袋越深」,而法律允許你直接找他們要錢。第二項更巧妙:上面的人先替你賠了之後,可以回頭去跟最底下那個直接僱你的包商追回來。但那是他們自己的事,跟你無關。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為承攬職災補償連帶責任條款,建立兩層機制: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中間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就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使勞工可向承攬鏈上任一層全額請求;第二項賦予先補償者對最後承攬人之求償權,平衡上層與底層的終局責任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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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最上面的大公司付了錢之後,可以找下面的小包商要回來嗎?

可以。第二項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職災補償後,就其補償的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這是「求償權」,跟勞工無關。勞工不需要等他們內部算帳。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發包方,在承攬契約中加入「承攬人應為其勞工投保職災保險,如因承攬人未投保致發包方須負連帶補償,承攬人應全額償還」的條款,可以讓求償更有依據。

Q2屋主找設計公司裝潢,工人受傷屋主要賠嗎?

要看屋主是否構成本條的「事業單位」。一般家庭裝潢通常不會被認定為「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因為裝潢不是你的「事業」。但如果你是包租公經常性地翻修房屋出租,法院可能認定你是事業單位。內行人提示:不管法律責任如何認定,找裝潢公司時確認他們有幫工人保勞保和工程險,是最實際的自保方式。出事之後再來釐清責任,代價遠高於事前確認。

Q3勞基法 62 條是什麼?

承攬職災補償連帶責任條款,使整條轉包鏈每層都對最底層勞工的職災補償負全額責任,且先付者可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Q4什麼是連帶補償責任?

連帶不是分攤。勞工可向承攬鏈上任一層要全額,被請求者付清後再向其他人內部追償。受害者免去執行風險。

Q5什麼叫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

事業單位將其營業活動中可獨立發包的部分(如工程、清潔、警衛、運輸)招人承攬。實質判斷不限於核心業務。

Q6勞基法 62 跟職安法 25 差在哪?

62 條是事後職災補償連帶責任(無過失),職安法 25 條是事前安全衛生告知義務(違反才連帶)。互補不重疊。

Q7工地受傷怎麼主張勞基法 62 條?

蒐集承攬鏈資訊 → 同時對所有層級發存證信函 → 勞工局調解 → 不成立提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 → 勝訴後優先執行口袋深的上層公司。

Q862 條的補償金額怎麼算?

依勞基法 59 條:醫療費全額 + 工資補償(不能工作期間原領工資)+ 失能補償(依失能等級 15~1800 日工資)+ 死亡補償(喪葬費 5 月 + 遺屬 40 月)。

Q962 條訴訟要花多少錢?

勞工局調解免費。訴訟階段勞工法庭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小額訴訟 10 萬以下免裁判費),律師費 5-15 萬,許多扶助律師團體提供免費協助。

Q10怎麼證明自己屬於承攬鏈上的勞工?

薪資轉帳紀錄、LINE/簡訊工作指示、工地出入紀錄、安全告知書、工地公告牌照片、同事證言。實務上身分認定比想像中寬鬆,紀錄越完整越好。

Q11勞基法 62 vs 民法 188(僱用人責任)哪個有利?

62 條不需證明過失(無過失責任),補償項目法定明確;188 條需證明僱用人未盡選任監督義務,但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重大職災常並行主張。

Q12勞基法 62 vs 勞工職災保險法差在哪?

勞保是強制性社會保險(給付有上限),62 條是私法連帶責任(補足保險不足部分)。兩者可並存,先請領勞保再向承攬鏈追補差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勞基法 62 條(職災補償)民法 188 條(僱用人責任)職安法 25 條
請求對象整條承攬鏈連帶責任,可選任一層僅限直接僱用人事業單位告知義務,違反才連帶
舉證責任無過失責任,證明職業上事故即可需證明受僱人有過失需證明事業單位違反告知義務
賠償範圍依 59 條法定項目(醫療、工資、失能、死亡)依民法 184 + 195 含精神慰撫金回到一般侵權責任體系
請求時效2 年(勞基法 61)2 年(民法 197)2 年(民法 197)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基準法 第87条(請負事業の場合の災害補償)+ 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29条~第31条
🇰🇷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63조~제66조(도급인의 안전조치 의무)+ 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 中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43條 + 安全生產法 第46條(發包單位連帶責任)
🇩🇪 德國SGB VII §§ 28, 150(gesetzliche Unfallversicherung über Berufsgenossenschaften)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 4231-1 et suivants(responsabilité du donneur d'ordre)
🇺🇸 美國OSHA Multi-Employer Citation Policy + state workers' compensation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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