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62 條(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之連帶雇主責任)
- 1.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 2.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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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規定事業單位、中間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就職業災害補償連帶負責,勞工可向任一層請求全額補償。
Q · 工地受傷但僱用我的小包商沒錢,能找最上面的大公司賠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中間承攬人、最後承攬人就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意思是你可以直接找最上層大企業要全額補償,不必先告小包商。第 2 項規定大企業先付後可向最後承攬人求償,那是他們內部的事,跟你的補償請求權無關。
白話解讀
營造業的工地裡,你很少直接替大包商工作。你的薪水是小包給的,小包的案子是中包接的,中包的案子是大包發的。層層轉包之後,真正在你頭上的那把安全傘,你根本不知道是誰撐的。然後有一天鷹架倒了,你受重傷。找小包?小包是三個人的公司,銀行戶頭裡可能不到十萬。這就是為什麼這條存在:整條承攬鏈上的每一層,包括中間承攬人和最上面的承攬人,全部跟最底下那個直接僱你的人一起,連帶負責你的職災補償。你不用搞清楚誰包了誰,你只需要知道「越上面的口袋越深」,而法律允許你直接找他們要錢。第二項更巧妙:上面的人先替你賠了之後,可以回頭去跟最底下那個直接僱你的包商追回來。但那是他們自己的事,跟你無關。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為承攬職災補償連帶責任條款,建立兩層機制: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中間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就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使勞工可向承攬鏈上任一層全額請求;第二項賦予先補償者對最後承攬人之求償權,平衡上層與底層的終局責任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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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 62 條的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
勞工可向承攬鏈上任一層請求全額補償,不限直接雇主。
Q2工地受傷找誰賠?▾
可同時向事業單位、中間承攬人、最後承攬人請求,選口袋最深的告。
Q3大公司付了錢可以找小包商要回來嗎?▾
可以。第 2 項規定先付者對最後承攬人有求償權。
Q4屋主裝潢工人受傷屋主要賠嗎?▾
一般家庭裝潢通常不構成本條的「事業單位」,但包租公經常翻修可能被認定。
Q562 條跟職安法 25 條差在哪?▾
62 條是事後職災補償連帶責任,職安法 25 條是事前安全衛生告知與管理義務。
Q662 條的職災補償包括哪些?▾
依第 59 條:醫療費、工資補償(不能工作期間原領工資)、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喪葬+遺屬)。
Q762 條請求時效多久?▾
依第 61 條,自得受領之日起算 2 年內不行使消滅。
Q8派遣勞工受傷適用 62 條嗎?▾
派遣關係另適用第 63-1 條,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勞基法 62 條(職災補償) | 民法 188 條(僱用人責任) | 職安法 25 條 |
|---|---|---|---|
| 請求對象 | 整條承攬鏈連帶責任,可選任一層 | 僅限直接僱用人 | 事業單位告知義務,違反才連帶 |
| 舉證責任 | 無過失責任,證明職業上事故即可 | 需證明受僱人有過失 | 需證明事業單位違反告知義務 |
| 賠償範圍 | 依 59 條法定項目(醫療、工資、失能、死亡) | 依民法 184 + 195 含精神慰撫金 | 回到一般侵權責任體系 |
| 請求時效 | 2 年(勞基法 61) | 2 年(民法 197) | 2 年(民法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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