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62 條(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之連帶雇主責任)
- 1.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 2.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規定事業單位、中間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就職業災害補償連帶負責,勞工可向任一層請求全額補償。
Q · 工地受傷但僱用我的小包商沒錢,能找最上面的大公司賠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中間承攬人、最後承攬人就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意思是你可以直接找最上層大企業要全額補償,不必先告小包商。第 2 項規定大企業先付後可向最後承攬人求償,那是他們內部的事,跟你的補償請求權無關。
白話解讀
營造業的工地裡,你很少直接替大包商工作。你的薪水是小包給的,小包的案子是中包接的,中包的案子是大包發的。層層轉包之後,真正在你頭上的那把安全傘,你根本不知道是誰撐的。然後有一天鷹架倒了,你受重傷。找小包?小包是三個人的公司,銀行戶頭裡可能不到十萬。這就是為什麼這條存在:整條承攬鏈上的每一層,包括中間承攬人和最上面的承攬人,全部跟最底下那個直接僱你的人一起,連帶負責你的職災補償。你不用搞清楚誰包了誰,你只需要知道「越上面的口袋越深」,而法律允許你直接找他們要錢。第二項更巧妙:上面的人先替你賠了之後,可以回頭去跟最底下那個直接僱你的包商追回來。但那是他們自己的事,跟你無關。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為承攬職災補償連帶責任條款,建立兩層機制: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中間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就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使勞工可向承攬鏈上任一層全額請求;第二項賦予先補償者對最後承攬人之求償權,平衡上層與底層的終局責任分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最上面的大公司付了錢之後,可以找下面的小包商要回來嗎?▾
可以。第二項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職災補償後,就其補償的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這是「求償權」,跟勞工無關。勞工不需要等他們內部算帳。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發包方,在承攬契約中加入「承攬人應為其勞工投保職災保險,如因承攬人未投保致發包方須負連帶補償,承攬人應全額償還」的條款,可以讓求償更有依據。
Q2屋主找設計公司裝潢,工人受傷屋主要賠嗎?▾
要看屋主是否構成本條的「事業單位」。一般家庭裝潢通常不會被認定為「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因為裝潢不是你的「事業」。但如果你是包租公經常性地翻修房屋出租,法院可能認定你是事業單位。內行人提示:不管法律責任如何認定,找裝潢公司時確認他們有幫工人保勞保和工程險,是最實際的自保方式。出事之後再來釐清責任,代價遠高於事前確認。
Q3勞基法 62 條是什麼?▾
承攬職災補償連帶責任條款,使整條轉包鏈每層都對最底層勞工的職災補償負全額責任,且先付者可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Q4什麼是連帶補償責任?▾
連帶不是分攤。勞工可向承攬鏈上任一層要全額,被請求者付清後再向其他人內部追償。受害者免去執行風險。
Q5什麼叫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
事業單位將其營業活動中可獨立發包的部分(如工程、清潔、警衛、運輸)招人承攬。實質判斷不限於核心業務。
Q6勞基法 62 跟職安法 25 差在哪?▾
62 條是事後職災補償連帶責任(無過失),職安法 25 條是事前安全衛生告知義務(違反才連帶)。互補不重疊。
Q7工地受傷怎麼主張勞基法 62 條?▾
蒐集承攬鏈資訊 → 同時對所有層級發存證信函 → 勞工局調解 → 不成立提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 → 勝訴後優先執行口袋深的上層公司。
Q862 條的補償金額怎麼算?▾
依勞基法 59 條:醫療費全額 + 工資補償(不能工作期間原領工資)+ 失能補償(依失能等級 15~1800 日工資)+ 死亡補償(喪葬費 5 月 + 遺屬 40 月)。
Q962 條訴訟要花多少錢?▾
勞工局調解免費。訴訟階段勞工法庭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小額訴訟 10 萬以下免裁判費),律師費 5-15 萬,許多扶助律師團體提供免費協助。
Q10怎麼證明自己屬於承攬鏈上的勞工?▾
薪資轉帳紀錄、LINE/簡訊工作指示、工地出入紀錄、安全告知書、工地公告牌照片、同事證言。實務上身分認定比想像中寬鬆,紀錄越完整越好。
Q11勞基法 62 vs 民法 188(僱用人責任)哪個有利?▾
62 條不需證明過失(無過失責任),補償項目法定明確;188 條需證明僱用人未盡選任監督義務,但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重大職災常並行主張。
Q12勞基法 62 vs 勞工職災保險法差在哪?▾
勞保是強制性社會保險(給付有上限),62 條是私法連帶責任(補足保險不足部分)。兩者可並存,先請領勞保再向承攬鏈追補差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勞基法 62 條(職災補償) | 民法 188 條(僱用人責任) | 職安法 25 條 |
|---|---|---|---|
| 請求對象 | 整條承攬鏈連帶責任,可選任一層 | 僅限直接僱用人 | 事業單位告知義務,違反才連帶 |
| 舉證責任 | 無過失責任,證明職業上事故即可 | 需證明受僱人有過失 | 需證明事業單位違反告知義務 |
| 賠償範圍 | 依 59 條法定項目(醫療、工資、失能、死亡) | 依民法 184 + 195 含精神慰撫金 | 回到一般侵權責任體系 |
| 請求時效 | 2 年(勞基法 61) | 2 年(民法 197) | 2 年(民法 197)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