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61 條
- 1.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2.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3.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 4.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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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規定職災補償受領權 2 年時效,不因離職消滅,且不得讓與扣押,並可開立專戶保護。
Q · 離職後還能向前雇主請求職災補償嗎?時效多久?
依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第二項,職災補償受領權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但第一項規定時效為 2 年,自「得受領之日」起算,不是從受傷日起算。醫療費從支出日、工資補償從每期應給付日、失能補償從治療終止審定日、死亡補償從死亡日,各項分別計算。逾期未請求且雇主主張時效抗辯,請求權即消滅。
白話解讀
兩年。從你「可以領」的那天開始算,不是從你受傷的那天。這兩年是你職災補償請求權的壽命。時間到了沒開口,錢就消失了,雇主的義務自動解除。為什麼法律要設時效?因為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但這條同時做了三件保護你的事:第一,離職不影響你的權利。很多人以為離開公司就不能再回頭要錢,錯。你今天離職,明天照樣可以向前雇主請求職災補償。第二,這筆錢不能被讓出去、不能被債主扣走、不能被拿去抵債。第三,你可以開一個專戶存這筆錢,專戶裡的存款法院也不能強制執行。立法者的意思很明確:這筆錢是你的救命錢,誰都不能動。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規範職業災害補償受領權的時效與保護機制:第一項建立 2 年消滅時效自得受領之日起算;第二項排除離職對補償權的影響,並禁止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第三、四項建立職災補償金專戶保護制度,專戶存款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構成弱勢勞工經濟安全的雙重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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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職災補償時效是 2 年還是 5 年?▾
勞基法 61 條規定 2 年,從得受領之日起算。比一般侵權時效(民法 197)短 8 年
Q2離職後還能請求職災補償嗎?▾
可以。第二項明文規定不因離職而消滅,前雇主拒絕的話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Q3職災補償金怎麼開專戶?▾
備妥職災證明文件(醫院診斷+雇主給付文件)到任何金融機構申請開立
Q4時效從受傷日還是給付日起算?▾
從「得受領之日」,不是受傷日。各項補償分別起算(醫療費、工資、失能、死亡)
Q5存證信函可以中斷時效嗎?▾
不可以單獨中斷,需提起訴訟、聲請調解或承認債務才能中斷
Q6職災補償金能被銀行扣押嗎?▾
在專戶內不能,匯出到一般帳戶就能
Q7時效過了還能告嗎?▾
可以提告,但雇主可主張時效抗辯。若雇主未主張,法院不會主動適用
Q8職災補償跟勞保給付能同時領嗎?▾
可以,但雇主依勞基法 60 條可主張勞保給付抵充其補償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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