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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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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2.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3. 3.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4. 4.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規定職災補償受領權 2 年時效,不因離職消滅,且不得讓與扣押,並可開立專戶保護。

Q · 離職後還能向前雇主請求職災補償嗎?時效多久?

可以,2 年內。從可以領的那天起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第二項,職災補償受領權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但第一項規定時效為 2 年,自「得受領之日」起算,不是從受傷日起算。醫療費從支出日、工資補償從每期應給付日、失能補償從治療終止審定日、死亡補償從死亡日,各項分別計算。逾期未請求且雇主主張時效抗辯,請求權即消滅。

深度解讀

兩年。從你「可以領」的那天開始算,不是從你受傷的那天。這兩年是你職災補償請求權的壽命。時間到了沒開口,錢就消失了,雇主的義務自動解除。為什麼法律要設時效?因為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但這條同時做了三件保護你的事:第一,離職不影響你的權利。很多人以為離開公司就不能再回頭要錢,錯。你今天離職,明天照樣可以向前雇主請求職災補償。第二,這筆錢不能被讓出去、不能被債主扣走、不能被拿去抵債。第三,你可以開一個專戶存這筆錢,專戶裡的存款法院也不能強制執行。立法者的意思很明確:這筆錢是你的救命錢,誰都不能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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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5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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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規定:「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