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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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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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59 條規範雇主對職災勞工的四項無過失補償:醫療費、原領工資、失能、死亡。勞保給付可抵充,差額仍由雇主補。
Q · 員工出職災老闆要賠多少?勞保有賠就沒事了嗎?
勞保只是第一層,勞基法 59 條第二層差額仍由雇主補
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雇主對職災勞工負四項無過失補償責任:醫療費全額、治療期間原領工資補償、失能一次補償、死亡時五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加四十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同一事故若勞保已給付,雇主得抵充;但勞保通常以較低投保薪資計算,差額部分仍須由雇主補足。月薪四萬的勞工不幸過世,雇主應補償總額至少 180 萬元。
深度解讀
工地鷹架斷裂,工人從三樓摔下。老闆第一句話是「有保勞保啊,去申請就好」。錯。勞保賠的是勞保的事,老闆欠你的是另一筆帳。這條規定的「補償責任」有一個讓很多老闆不想面對的特性:它不問誰對誰錯。不管職災是老闆的疏失、同事的失誤、甚至你自己不小心,只要符合「職業災害」的定義,老闆就必須掏錢。醫療費全額補償,治療期間原領工資照付,治不好有失能補償,人沒了有四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加五個月喪葬費。勞保有賠的部分可以抵充,但差額老闆要自己補。這套制度的設計邏輯不是「誰有錯誰賠」,而是「你替我工作受傷,我就有義務照顧你」。搞懂這個邏輯,你才知道自己能要多少、該找誰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職業災害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規定領取(住院、失 能)照護補助時,考量該補助由勞工職災保險基金支應,該保險費由雇主 全額負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情形,雇主得分別主張抵充勞動基準 法第 59 條規定醫療補償及失能補償
- 職業災害勞工或其遺屬,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得請領勞工職業 災害保險失能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併領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而受減 額調整時,雇主應給予補償不受減額調整影響,標準仍依災保法第 90 條 第 3 項規定辦理
- 事業單位計算特別休假工資或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時,如遇有勞雇雙方 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因「減班休息」非可歸責於勞工且該期間 非屬常態性工作情形,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 1 個完整月份已領 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 法律字第 10603512940 號
-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疾病或死亡時,依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 第 2 項規定,其受領職業災害補償權利不因離職而受影響,故其因同一 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該法規定予以死亡補償,且無得以已 領取之退休金抵充
- 勞動部就勞工因到職當日發生職業災害死亡,其死亡補償平均工資計算之 說明
- 停止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03.28 台(83)勞動 3 字第 14368 號 函,並自 106.01.01 停止適用
-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其遺屬續領其自身之老年年金給付,致未領取遺 屬年金給付,尚不符同一事故已領取勞工保險給付之情形,亦即非屬已由 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給付死亡補償及喪葬費
-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第 3 款規定之具體情況適用疑 義,與涉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規定之說明
- 勞動部就有關「復健」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解釋,與勞工所受傷病 如本有復原之可能,惟因私人惡意行為,甚至擅自從事加劇原有傷病之活 動,致未能痊癒或延長醫療期間者,涉及同法第 13 條規定,及「原職災 醫療期間」時點之認定等之說明
立法沿革 2 版
-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
- 法令名詞
- 抵充名詞
- 審定名詞
- 免除名詞
- 勞動基準法 第 79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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