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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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2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違者2-100萬罰緩
一項:雇主因「同一事故」按它法令如已支付費用可以抵充之
二項:如勞工二年內未全癒,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工資,並免補償
四項:民法之繼承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職業災害:(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
1補償金,勞保得抵充給付
2死亡: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3失能: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4傷害或疾病(職業病):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1):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2):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61)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無過失補償
Exc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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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之認定?
例如上下班通勤意外傷害:意外發生在「適當時間」、「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日常生活所必須」
可參考
https://youtu.be/vIOEjWNV5ko
shangjk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採取無過失補償制度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