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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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59 條規範雇主對職災勞工的四項無過失補償:醫療費、原領工資、失能、死亡。勞保給付可抵充,差額仍由雇主補。
Q · 員工出職災老闆要賠多少?勞保有賠就沒事了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雇主對職災勞工負四項無過失補償責任:醫療費全額、治療期間原領工資補償、失能一次補償、死亡時五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加四十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同一事故若勞保已給付,雇主得抵充;但勞保通常以較低投保薪資計算,差額部分仍須由雇主補足。月薪四萬的勞工不幸過世,雇主應補償總額至少 180 萬元。
白話解讀
工地鷹架斷裂,工人從三樓摔下。老闆第一句話是「有保勞保啊,去申請就好」。錯。勞保賠的是勞保的事,老闆欠你的是另一筆帳。這條規定的「補償責任」有一個讓很多老闆不想面對的特性:它不問誰對誰錯。不管職災是老闆的疏失、同事的失誤、甚至你自己不小心,只要符合「職業災害」的定義,老闆就必須掏錢。醫療費全額補償,治療期間原領工資照付,治不好有失能補償,人沒了有四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加五個月喪葬費。勞保有賠的部分可以抵充,但差額老闆要自己補。這套制度的設計邏輯不是「誰有錯誰賠」,而是「你替我工作受傷,我就有義務照顧你」。搞懂這個邏輯,你才知道自己能要多少、該找誰要。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為雇主職災補償總則性規範,採無過失責任原則。當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負四項補償義務:全額醫療費補償、治療期間按原領工資補償、治療終止後失能一次補償、死亡時五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加四十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勞保給付可抵充但差額仍由雇主補足,與民法侵權體系(須證明過失)形成本質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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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 59 條是什麼?▾
雇主對職災勞工的四項無過失補償總則:醫療費、原領工資、失能、死亡補償,是台灣勞工保護的核心條款。
Q2職災補償跟勞保賠償差在哪?▾
勞保是國家保險(投保薪資基準),雇主補償是個人法定義務(原領工資基準)。勞保賠完雇主只能抵充,差額仍要補。
Q3無過失責任是什麼意思?▾
不管職災原因是誰的錯(老闆疏忽、同事失誤、勞工不小心),雇主補償義務都不變。這跟民法侵權的「誰錯誰賠」邏輯完全不同。
Q4老闆說沒錢可以分期付嗎?▾
法律未強制一次付,雙方可協議分期,但建議簽訂書面分期協議並要求提供擔保,避免日後脫產。
Q5職災補償可以打折嗎?▾
理論上補償權可拋棄但實務上極不建議。勞工在治療期間身心脆弱,簽切結書放棄補償常被法院認定意思表示有瑕疵而撤銷。
Q6兼職工出職災老闆要賠嗎?▾
要。本條不分正職、兼職、臨時工,只要存在僱傭關係且在執行職務時受傷,雇主補償義務都成立。
Q7外籍移工出職災適用本條嗎?▾
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所有受僱於適用本法行業的勞工,不分國籍。外籍移工的職災補償標準與本國勞工相同。
Q8通勤途中車禍算職災嗎?▾
原則上算。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的適當路徑中發生事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認定為職災。脫離路徑(如繞路私事)則可能不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bor_standards_act_59 | civil_code_184_tort | labor_insurance_act |
|---|---|---|---|
| 責任基礎 | 無過失責任(不問誰錯) | 過失責任(須證明對方有故意過失) | 保險責任(投保即理賠) |
| 計算基準 | 原領工資(含經常性給與) | 實際損害+精神慰撫金 | 投保薪資(常低於實際薪資) |
| 舉證難度 | 低(證明職災事實即可) | 高(須證明過失與因果關係) | 低(保險給付制) |
| 請求對象 | 雇主(含承攬連帶) | 加害人(可能是同事或第三人) | 勞保局 |
| 時效 | 2 年(自得受領之日起) | 2 年(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10 年(自侵權行為發生) | 5 年(依勞保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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