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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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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59 條規範雇主對職災勞工的四項無過失補償:醫療費、原領工資、失能、死亡。勞保給付可抵充,差額仍由雇主補。

Q · 員工出職災老闆要賠多少?勞保有賠就沒事了嗎?

勞保只是第一層,勞基法 59 條第二層差額仍由雇主補

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雇主對職災勞工負四項無過失補償責任:醫療費全額、治療期間原領工資補償、失能一次補償、死亡時五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加四十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同一事故若勞保已給付,雇主得抵充;但勞保通常以較低投保薪資計算,差額部分仍須由雇主補足。月薪四萬的勞工不幸過世,雇主應補償總額至少 180 萬元。

深度解讀

工地鷹架斷裂,工人從三樓摔下。老闆第一句話是「有保勞保啊,去申請就好」。錯。勞保賠的是勞保的事,老闆欠你的是另一筆帳。這條規定的「補償責任」有一個讓很多老闆不想面對的特性:它不問誰對誰錯。不管職災是老闆的疏失、同事的失誤、甚至你自己不小心,只要符合「職業災害」的定義,老闆就必須掏錢。醫療費全額補償,治療期間原領工資照付,治不好有失能補償,人沒了有四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加五個月喪葬費。勞保有賠的部分可以抵充,但差額老闆要自己補。這套制度的設計邏輯不是「誰有錯誰賠」,而是「你替我工作受傷,我就有義務照顧你」。搞懂這個邏輯,你才知道自己能要多少、該找誰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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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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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