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60 條(補償金抵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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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規定,雇主已付之職災補償得抵充民事賠償,避免勞工就同一損害雙重得利。
Q · 公司付了職災補償,我還能告民事賠償嗎?
可以,但已付補償可抵充賠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職災補償(無過失責任)與民事賠償(過失責任)兩個請求權基礎完全不同,勞工可同時主張。但雇主已付的補償金額可從民事賠償中扣除,避免雙重得利。實務策略:先依第 59 條拿到底線補償,再評估民事訴訟爭取精神慰撫金、勞動力減損等補償不涵蓋的項目。
深度解讀
這二十幾個字藏著一個精密的會計規則,決定了職災勞工最終能拿到多少錢。場景是這樣的:你在工廠受傷,雇主依第 59 條補償了你八十萬,接著你又依民法侵權告雇主,法院判賠一百二十萬。你是不是拿到兩百萬?不是。雇主可以用那八十萬「抵充」,最後你實拿一百二十萬。設計邏輯很明確:你的損害只有一份,不能因為有兩條請求權就領兩次。但反過來看,這也保護了勞工:補償是「底線保障」(不問過失,一定拿得到),民事賠償是「加碼空間」(如果能證明雇主有過失,賠償金額通常更高,超出補償的部分你照拿)。兩條路不是二選一,是先走補償拿到底線,再走訴訟爭取差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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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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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