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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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不得「轉讓、抵銷、扣押、擔保」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退休金請求權:
1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