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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3.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4.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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