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於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消滅 前,向雇主提出給付退休金之申請,雇主不得因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拒絕給付退休金
要旨
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於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消滅前,向雇主提出給付退休金之申請,雇主不得因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拒絕給付退休金
要旨
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於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消滅前,向雇主提出給付退休金之申請,雇主不得因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拒絕給付退休金
主旨
有關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事業單位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其退休金請求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 101 年 7 月 5 日府勞社勞字第 1010134924 號函辦理。
二、勞工如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未為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前,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則毋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前經本會 81 年 2 月 28 日台(81)勞動 3 字第 05213號函釋在案。本案勞工於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消滅前,向雇主提出退休金給付之申請,雇主尚不得因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拒絕給付退休金。本會 93 年 7 月 26 日勞動 3 字第 0930035707 號書函停止適用。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本會勞動條件處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7 月 26 日勞動 3 字第 0930035707 號書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