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7 條(勞工年資之計算)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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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57 條規定退休年資以同一事業為限,但同一雇主調動或事業單位轉讓時應併計年資。
Q · 我被集團從 A 公司調到 B 公司,年資會被切斷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57 條但書,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集團內從 A 公司調到 B 公司,若實質控制人相同(同一董事長、同一法人控制),兩段年資應合併計算,由最後服務的事業單位給付退休金。第 20 條情形(事業單位改組、轉讓)下,新雇主必須繼續承認舊年資。但若是你自己跳槽到無關公司,前東家年資則無法併計。
白話解讀
一場公司內部的調動,可能讓你的20年年資一夜歸零。勞基法第57條的規定看起來簡單到殘酷:退休年資只算你在「同一事業」的服務期間。你在A公司做了10年,跳槽到B公司做了10年,退休金不會合併算成20年。但這條留了兩個救命的但書。第一,如果你是被同一個老闆從A公司調到B公司(例如集團內調動),兩邊的年資要合併計算。第二,如果公司被併購或轉讓(第20條的情形),新雇主必須承認你在舊公司的年資。這兩個但書的關鍵字是「同一雇主」和「事業單位改組轉讓」,搞清楚它們的邊界,可能讓你的退休金差距數十萬到上百萬。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57 條為退休年資計算之基準規範:以「同一事業」服務年資為原則,搭配「同一雇主調動」與「事業單位改組轉讓」兩項但書例外,建構勞工退休金請求權的年資累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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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被收購了,新老闆要我重簽合約年資歸零,我能拒絕嗎?▾
可以拒絕。勞基法第 20 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雇主應該繼續承認勞工的既有年資。新老闆要你重簽合約把年資歸零,這違反第 20 條和第 57 條但書的規定。你不簽這份合約,你的年資依法繼續計算。內行人提示:如果新老闆以此為由解僱你,這構成違法解僱。保留他要求你簽署的那份「年資歸零合約」作為證據,這是日後訴訟的關鍵文件。
Q2我在同集團不同公司間調來調去,退休金跟誰領?▾
原則上跟最後服務的事業單位領。但如果歷次調動都是同一雇主(或同一集團的實質控制人)安排的,依第 57 條但書,各段年資應該合併計算,最後一家公司負責給付全部退休金。內行人提示:最常見的爭議是集團用「各子公司是獨立法人」來主張年資不併計。實務上法院會看實質控制關係,不是只看公司登記。如果你的調動都是總經理一通電話決定的,法院很可能認定是「同一雇主調動」。
Q3勞基法第 57 條是什麼?▾
規範退休金年資計算範圍的關鍵條款,以同一事業為原則,同一雇主調動與事業轉讓為併計例外,是退休金請求權的年資基礎。
Q4什麼叫「同一事業」?▾
指同一個法人格的事業單位,以公司登記、統一編號為主要判準,不是同一個行業,也不是同一個工作地點。
Q5什麼是「同一雇主調動」?▾
由實質控制人相同的雇主或雇主集團,在其控制範圍內進行的勞工職務調動,年資應併計。法院會看實質控制關係而非僅看公司登記。
Q6什麼是「事業單位改組轉讓」?▾
事業單位因合併、收購、組織變更而由新雇主承接,依勞基法第 20 條新雇主應繼續承認勞工的舊年資。
Q7勞基法第 57 條年資怎麼計算?▾
把同一雇主調動的各段年資相加,加上事業轉讓前的舊年資,再扣除自願跳槽的中斷期間。每滿一年算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部分每年 1 個基數。
Q8集團調動怎麼確保年資被併計?▾
調動的當下就要求公司出具書面文件載明「年資併計」或「調動而非離職」,並影印勞動契約、薪資紀錄、勞保投保明細備存。
Q9公司被併購怎麼保全年資?▾
立刻影印所有在職證明、薪資紀錄、勞保投保明細、扣繳憑單,要求新雇主書面確認年資承繼。拒絕簽署「年資歸零」的新合約。
Q10年資被切斷怎麼提告?▾
蒐集證據 → 向勞動局申請調解(免費)→ 調解不成提民事訴訟確認年資 →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Q11勞基法第 57 條 vs 第 20 條差在哪?▾
第 57 條是退休年資計算的基準條款;第 20 條是事業單位改組轉讓時新雇主承認年資的義務條款。第 57 條但書直接引用第 20 條建構年資保全網絡。
Q12勞基法第 57 條 vs 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哪個適用?▾
2005-07-01 後新進員工適用勞退新制(個人專戶),不再受第 57 條年資切斷影響;舊制員工或選擇保留舊制者仍適用第 57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year_calculation | legal_basis | burden_of_proof |
|---|---|---|---|
| 同一雇主集團內調動 | 全部併計 | 勞基法 §57 但書前段 | 勞工證明雇主同一性 |
| 事業單位改組、轉讓、併購 | 新雇主承認舊年資 | 勞基法 §20 + §57 但書後段 | 勞工證明事業繼續性 |
| 自願跳槽到無關公司 | 前後年資不併計 | 勞基法 §57 本文 | 無法併計,原則適用 |
| 派遣勞工在不同要派單位 | 以派遣公司年資為準 | 勞基法 §57 + 勞動派遣專章 | 雇主認定為派遣公司 |
| 先離職再到關係企業入職 | 原則不併計,但可能被認定脫法 | 勞基法 §57 + 民法 §148 | 勞工證明雇主刻意切斷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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