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6 條(勞工退休準備金)
- 1.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2.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 3.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5.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6.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 7.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 8.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業。
- 9.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規範雇主應按勞工每月薪資總額 2% 至 15% 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到專戶,並於年度終了估算次年差額補足。
Q · 公司每個月有沒有真的幫我存退休金?
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雇主必須按勞工每月薪資總額 2% 至 15% 範圍內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到專款專用的專戶(不是雇主公司帳戶),且這筆錢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每年年底還必須估算次年度可能退休勞工的應給付金額,不足部分必須於次年 3 月底前一次補足。提撥比率調整需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解讀
你知道你的老闆每個月應該在你看不到的地方存一筆錢嗎?勞基法第56條規定,適用舊制退休金的事業單位,雇主必須從全體勞工每月薪資總額中提撥2%到15%,存進一個叫「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帳戶裡。這筆錢不是雇主的錢,是預先替你存起來的退休金。它不能被拿去抵債、不能被法院扣押、不能拿來做擔保品。每年年底,老闆還得檢查帳戶裡的錢夠不夠付明年可能退休的員工。不夠?隔年三月底前必須一次補足。這個機制的設計初衷很明確:防止你退休那天老闆攤手說「公司沒錢」。但現實是,台灣有大量中小企業長期低報或乾脆不提撥。這筆「你看不見的錢」存不存在,直接決定你退休時能不能順利領到第55條算出來的那筆退休金。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為舊制退休金的核心提撥規範,要求雇主按月以勞工薪資總額 2% 至 15% 提撥退休準備金至專戶存儲,並建立年度差額補足機制、勞工代表三分之二的監督委員會、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擔保的專戶保護,以及 2015 年新增的金融機構查核權,構成台灣勞工退休金舊制(適用 2005 年 7 月勞退新制施行前入職勞工的舊制年資部分)的資金確定性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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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 56 條規定退休準備金提撥多少?▾
依勞基法第 56 條,雇主應按月以勞工薪資總額 2% 至 15% 範圍內提撥退休準備金,實際比率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Q2退休準備金跟勞退新制 6% 一樣嗎?▾
不一樣。勞基法 56 條規範的是舊制(DB 確定給付)的雇主集體提撥專戶;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的 6% 是雇主提撥到勞工個人專戶。兩個系統並存,可能同時存在於同一勞工身上。
Q3怎麼查公司有沒有提撥退休準備金?▾
向公司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要求查閱提撥紀錄與帳戶餘額;公司未成立委員會或拒絕提供時,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查。台灣銀行為舊制退休準備金的代管銀行。
Q4退休準備金不足雇主要怎麼補?▾
依勞基法 56 條第 2 項,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專戶餘額是否足以給付次年度可能退休勞工的退休金,不足部分必須於次年 3 月底前一次提撥補足,並送監督委員會審議。
Q5退休準備金可以被法院扣押嗎?▾
不可以。勞基法 56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退休準備金專戶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即使公司有其他債權人或進入破產程序,這筆錢仍受專戶保護。
Q6公司倒了退休準備金還拿得到嗎?▾
專戶內既有的金額不會被列入破產財團,但只能領到帳戶實際有的數額;不足部分你是公司的一般債權人,要與其他債權人按比例分配。所以「事前查帳」比「事後追討」有效。
Q7雇主未依規定提撥會被罰多少?▾
依勞基法第 79 條,未依規定提撥或提撥不足者,處新臺幣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且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另涉勞基法第 78 條刑事責任。
Q8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代表要多少?▾
依勞基法 56 條第 5 項,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成,組織準則由勞動部訂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system_db | new_system_dc |
|---|---|---|
| 適用對象 | 2005-07-01 勞退新制施行前入職且未全面轉新制的勞工(舊制年資部分) | 2005-07-01 起所有新入職勞工,與選擇轉新制者的新制年資部分 |
| 提撥對象 | 雇主提撥至公司集體專戶(依勞基法 56 條) | 雇主 6% 強制 + 勞工自願 0-6% 至勞工個人專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6 條) |
| 提撥比率 | 薪資總額 2%-15%(由監督委員會核定) | 雇主固定 6%;勞工自願最高 6% |
| 帳戶可攜性 | 不可攜,跨公司無法累計舊制年資 | 可攜,個人專戶跟人走 |
| 公司倒閉風險 | 專戶受保護不入破產財團,但餘額不足只能領實際存入金額 | 個人專戶獨立於公司,公司倒閉不影響 |
| 請領條件 | 依勞基法 53、54 條條件(年資 25 年、年齡 55+ 年資 15 年、年齡 60+ 年資 10 年、強制退休 65 歲) | 年滿 60 歲;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領一次金,滿 15 年可月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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