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6 條(勞工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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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2.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 3.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5.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6.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 7.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 8.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業。
- 9.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規範雇主應按勞工每月薪資總額 2% 至 15% 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到專戶,並於年度終了估算次年差額補足。
Q · 公司每個月有沒有真的幫我存退休金?
舊制退休金有獨立專戶,但需要主動查
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雇主必須按勞工每月薪資總額 2% 至 15% 範圍內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到專款專用的專戶(不是雇主公司帳戶),且這筆錢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每年年底還必須估算次年度可能退休勞工的應給付金額,不足部分必須於次年 3 月底前一次補足。提撥比率調整需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深度解讀
你知道你的老闆每個月應該在你看不到的地方存一筆錢嗎?勞基法第56條規定,適用舊制退休金的事業單位,雇主必須從全體勞工每月薪資總額中提撥2%到15%,存進一個叫「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帳戶裡。這筆錢不是雇主的錢,是預先替你存起來的退休金。它不能被拿去抵債、不能被法院扣押、不能拿來做擔保品。每年年底,老闆還得檢查帳戶裡的錢夠不夠付明年可能退休的員工。不夠?隔年三月底前必須一次補足。這個機制的設計初衷很明確:防止你退休那天老闆攤手說「公司沒錢」。但現實是,台灣有大量中小企業長期低報或乾脆不提撥。這筆「你看不見的錢」存不存在,直接決定你退休時能不能順利領到第55條算出來的那筆退休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僅餘「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 10 年之外國人」時,事業單位得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或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查核確已無提撥義務後,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函請臺灣銀行信託部註 記暫停提撥
- 勞動 4 字第 0940073685 號函,自 115 年 4 月 1 日停止適用
- 考量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已明定管轄權爭議處理方式,自即日起(85) 台勞動三字第 121201 號函停止適用
- 勞動部就「清算中之事業單位得否以清算人印鑑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金額事宜一案」之說明
-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應查核事項者,應先送 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之法源依據,涉及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準備 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 為兼顧退休勞工權益及落實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範目的,有關 勞工於關係企業間調動,事業單位訂定優惠退休辦法併計勞工任職不同事 業單位間之工作年資,及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退休金處理方式說明
- 事業單位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工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 員會副主任委員時,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本權責查明確認事業單位動支勞工 退休準備金之目的確為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用,由雇主簽署(公司及負責人 印鑑)動支準備金支付勞工退休金
- 機關受理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證明文件時,除審查是否已依規定按月提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應一併查核雇主是否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
- 雇主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 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同條例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按月連續處罰
- 鄉鎮市公所因縣市合併改制為區公所,原提撥之勞工 退休準備金比照 88. 12.03 台 88 勞動 3 字第 0053062 號函有關台灣省政府組織調整後各 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處理原則辦理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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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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