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鄉鎮市公所因縣市合併改制為區公所,原提撥之勞工 退休準備金比照 88. 12.03 台 88 勞動 3 字第 0053062 號函有關台灣省政府組織調整後各 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處理原則辦理
要旨
鄉鎮市公所因縣市合併改制為區公所,原提撥之勞工 退休準備金比照 88.
12.03 台 88 勞動 3 字第 0053062 號函有關台灣省政府組織調整後各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處理原則辦理
要旨
鄉鎮市公所因縣市合併改制為區公所,原提撥之勞工 退休準備金比照 88.
12.03 台 88 勞動 3 字第 0053062 號函有關台灣省政府組織調整後各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處理原則辦理
主旨
所詢鄉鎮因縣市合併改制為區公所,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何移轉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0 年 7 月 4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00116387 號函。
二、有關貴府暨所屬機關究係分別或合併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依本會 88 年 1 月 8 日台勞動 3 字第 057722 號函釋略以:
「…秉持確保勞工法定權益,且明列提撥範圍與對象、責任歸屬等原則,…由縣市政府依法就其執行之可行性自行決定之。」,先予敘明。
三、鄉鎮市公所因縣市合併改制為區公所,原鄉鎮市公所已消滅其原有法人格,而為市政府派出機關,其原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何處理疑義,查現行法規並無規範,惟該項勞工退休準備金係公務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提撥,故公務機關依法合併改制者,得比照 88 年 12 月 3日台 88 勞動 3 字第 0053062 號函釋「台灣省政府組織調整後各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處理原則」之精神辦理。貴府如決定由所屬區公所自行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原鄉鎮市公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變更為區公所監督委員會名義,繼續提撥。如貴府決定與所屬機關合併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則原鄉鎮市公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併同移撥至貴府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四、本案如有涉及會計相關法規規定,仍請逕洽權貴單位,併予敘明。
正本
臺中市政府
副本
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本會勞動條件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