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受理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證明文件時,除審查是否已依規定按月提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應一併查核雇主是否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
要旨
機關受理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款規定證明文件時,除審查是否已依規定按月提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一併查核雇主是否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
要旨
機關受理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款規定證明文件時,除審查是否已依規定按月提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一併查核雇主是否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
主旨
自本函發文日起,貴府受理雇主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證明文件時,請新增查核雇主是否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補提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 16 條第 1項第 5 款第 1 目規定:「雇主申請第 2 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一)『是否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開具證明文件。」
二、依 104 年 2 月 6 日修正生效之勞基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 1 年度內預估成就第 53 條或第 54 條第 1 項第 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 3月底前 1 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基此,本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 目規定之「是否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亦應包含雇主是否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之查核項目,則貴府於審查雇主是否符合本辦法第1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 目規定時,除審查是否已依規定按月提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一併查核雇主「是否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如已依該法條第 2 項補提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並已依規定提撥每月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且符合其他各目規定,始得發給雇主符合本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審查事業單位雇主「是否補提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之作法:本部已設立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審查事業單位「是否補提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時,比照按月提撥之審查方式,於該系統查詢「預估未來 1 年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金額」一欄顯示之資料,以確認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是否仍有差額。
四、綜上,於本函發文日前,貴府已受理之雇主申請旨揭證明文件之案件,如已獲核發者,毋須再行檢視雇主是否有無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差額;至已受理尚未核發者,仍請一併審查。
正本
基隆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