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3 條(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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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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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三款自請退休資格:年資 15 年加 55 歲、年資 25 年、年資 10 年加 60 歲,符合其一雇主不得拒絕。
Q · 我幾歲可以自請退休?老闆可以拒絕嗎?
符合三款之一就能退,老闆不得拒絕
依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勞工只要符合三款條件之一即可自請退休:(一)同一公司年資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二)同一公司年資滿 25 年(不問年齡);(三)同一公司年資滿 10 年且年滿 60 歲。決定權在勞工,雇主收到申請後不得拒絕,且應於三十日內依第 55 條給付退休金。
深度解讀
三把鑰匙,打開同一扇門,但你只需要找到其中一把。第一把:在同一家公司做滿十五年,而且你已經五十五歲。第二把:不管幾歲,做滿二十五年。第三把:做滿十年,已經六十歲。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你就有權利「自請退休」。注意用詞:「得自請」,意思是決定權在你,不是老闆恩准你退。老闆不能拒絕。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現實:這三個條件看起來不難,但在台灣平均企業壽命不到十五年的環境下,能在同一家公司累積到這些年資的人,其實是少數。尤其第三把鑰匙是民國98年才加的,就是因為立法者發現前兩個條件把太多人擋在門外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 年 10 月 8 日(76)台勞動字第 5012 號 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及勞動基 準法第 53 條,已領取各項退休金、退休俸或老年給付者,核屬退休人員 不納入適用對象
- 參照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立法意旨,已領取各項退休金者,核屬退休 人員,不為該辦法之適用對象;若於同一事業之工作年資已達勞動基準法 第 53 條第 2 款之要件者,既得領得退休金,自不為上述辦法適用對象
- 核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所核發之年資結算金等,非依退休要件領取之 退休金,因此,非屬於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之排除適用對象
- 核釋學員於離退公司時,領取之離職給與非屬合於勞動基準法退休要件領 取之項目,且勞保補償金係屬勞保年資損失補償,且未領得勞保老年給付 ,因此,得以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2 款所定已領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之退休金,指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自 請退休要件,或第 54 條規定強制退休要件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53、54 條,擔任具有危險、堅 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強制退休,不符合非自願離職之範疇,故未具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 有關已領取政府機關或相關退休金者,不得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 範疇疑義
- 法律決字第 0920044227 號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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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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