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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動基準法53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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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三款自請退休資格:年資 15 年加 55 歲、年資 25 年、年資 10 年加 60 歲,符合其一雇主不得拒絕。

Q · 我幾歲可以自請退休?老闆可以拒絕嗎?

符合三款之一就能退,老闆不得拒絕

依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勞工只要符合三款條件之一即可自請退休:(一)同一公司年資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二)同一公司年資滿 25 年(不問年齡);(三)同一公司年資滿 10 年且年滿 60 歲。決定權在勞工,雇主收到申請後不得拒絕,且應於三十日內依第 55 條給付退休金。

白話解讀

三把鑰匙,打開同一扇門,但你只需要找到其中一把。第一把:在同一家公司做滿十五年,而且你已經五十五歲。第二把:不管幾歲,做滿二十五年。第三把:做滿十年,已經六十歲。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你就有權利「自請退休」。注意用詞:「得自請」,意思是決定權在你,不是老闆恩准你退。老闆不能拒絕。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現實:這三個條件看起來不難,但在台灣平均企業壽命不到十五年的環境下,能在同一家公司累積到這些年資的人,其實是少數。尤其第三把鑰匙是民國98年才加的,就是因為立法者發現前兩個條件把太多人擋在門外了。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為勞工自請退休(主動退場權)的規範條文,建立三款獨立的資格條件,採「年資+年齡」雙軸結合,賦予符合資格的勞工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退休金的形成權,與第 54 條雇主發動的強制退休形成對照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做了十五年但才五十歲,可以退休嗎?

不行,第一款要同時滿足「十五年以上」加「五十五歲」兩個條件。你差五歲。但你可以看第二款:如果你繼續做到二十五年年資,不看年齡,就能退休了。或者等到六十歲,第三款只要十年年資,你早就超過了。內行人提示:從現在開始就要確認你的退休金帳戶餘額和累積狀況。很多人符合退休資格時才發現公司的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

Q2新制勞退跟這條有什麼關係?

如果你是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之後才開始工作,或已經從舊制轉換為新制,那你的退休金是每月提撥到個人帳戶的勞退新制。新制滿六十歲就能請領,跟這條的三款條件無關。但如果你始終適用舊制(94 年前到職且未轉換),這三個條件就是你什麼時候能拿到那一整筆退休金的門檻。內行人提示:不確定自己是新制還是舊制?上勞保局的 e 化服務系統查,或打 1955 勞工諮詢專線。

Q3老闆叫我退休但我不想走,他能強制嗎?

強制退休(第 54 條)只有兩種情況:你滿六十五歲,或者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不符合這兩條,老闆沒有權力強制你退休。他說「公司在調整,你年紀也大了」,這不是法律理由。如果他用各種手段逼你自己離開,那就可能構成違法解僱或不利處分。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符合自請退休資格但公司用資遣方式處理,先比較退休金和資遣費的金額再決定接不接受。很多時候退休金比資遣費高。

Q4勞基法 53 條是什麼?

規範勞工自請退休三款資格條件的核心條文,賦予勞工主動退場權,雇主不得拒絕。

Q5自請退休三款條件分別是什麼?

款一:年資 15 加 55 歲;款二:年資 25(不限年齡);款三:年資 10 加 60 歲。三款擇一即可。

Q6什麼叫做「自請退休」?

勞工符合年資與年齡條件後,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退休金的權利,主動權在勞工。

Q7舊制與新制退休金差在哪?

舊制依勞基法 55 條由公司專戶給付一整筆;新制依勞退條例由雇主月提撥至個人專戶,滿 60 歲領。

Q8自請退休要怎麼提出?

備妥年資證明 → 確認適用條款 → 書面通知(建議存證信函)→ 雇主 30 日內付退休金。

Q9退休金金額怎麼算?

舊制:每滿 1 年 2 基數,超過 15 年部分每年 1 基數,最高 45 基數;基數 = 退休前 6 月平均工資。

Q10我幾歲開始可以規劃自請退休?

55 歲(款一)或 60 歲(款三)前 1-2 年應索取年資證明,確認沒有遺漏期間。

Q11公司沒提撥退休準備金怎麼辦?

依第 56 條公司有提撥義務;不足時向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補足及加計利息。

Q12自請退休 vs 強制退休差在哪?

自請退休(53)勞工發動;強制退休(54)雇主發動且要 65 歲或身障。決定權在誰是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request_art53mandatory_art54
發動方勞工雇主
資格條件三款擇一(年資+年齡組合)65 歲 或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
對方可否拒絕雇主不得拒絕勞工不得拒絕(但 65 歲門檻不可降低)
退休金計算依第 55 條依第 55 條(相同)

self_request_art53

發動方
勞工
資格條件
三款擇一(年資+年齡組合)
對方可否拒絕
雇主不得拒絕
退休金計算
依第 55 條

mandatory_art54

發動方
雇主
資格條件
65 歲 或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
對方可否拒絕
勞工不得拒絕(但 65 歲門檻不可降低)
退休金計算
依第 55 條(相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高年齢者等の雇用の安定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 8 条(定年制)+ 厚生年金保険法 第 42 条(老齢厚生年金支給開始年齢)
韓國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 제8조(退職給付支給)+ 고용상 연령차별금지 및 고령자고용촉진에 관한 법률 제19조(定年 60 歲)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 73 條(退休保險權利)+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男 60 / 女 50-55 歲)
德國SGB VI § 35(Regelaltersrente 法定退休保險年金)+ § 36(Altersrente für langjährig Versicherte 長期被保險人退休)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237-9(départ volontaire à la retraite)+ 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161-17-2(âge légal de départ)
美國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ERISA) 1974 + Social Security Act § 202(老年保險給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2

(0730719 制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立法理由參照「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五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

(0980331 修正)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立法理由一、第三款新增。   二、於民國九十四年修正之勞退新制,規範年資可不受同一事業單位之限制。然於制度推行過程中,主管機關建議年齡接近原強制退休規範(六十歲)之勞工選擇原制度。然於民國九十七年將強制退休年齡修正為六十五歲時,卻未同時調整自請退休之規定,外在條件的變化,影響民眾原本生涯規劃,致使民眾權益受損。   三、依據經濟部提供資料,顯示全台灣企業約一百二十六萬家,平均經營壽命達十五年者,僅佔全體企業的29.65%,除國營事業及公職單位外,多數勞工要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舊制所制定之退休規定,實為困難。   四、政府應尊重每一位勞工的退休權利及意願,爰增設本款,以維護勞工退休之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30719 制定)

參照「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五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

(0980331 修正)

一、第三款新增。   二、於民國九十四年修正之勞退新制,規範年資可不受同一事業單位之限制。然於制度推行過程中,主管機關建議年齡接近原強制退休規範(六十歲)之勞工選擇原制度。然於民國九十七年將強制退休年齡修正為六十五歲時,卻未同時調整自請退休之規定,外在條件的變化,影響民眾原本生涯規劃,致使民眾權益受損。   三、依據經濟部提供資料,顯示全台灣企業約一百二十六萬家,平均經營壽命達十五年者,僅佔全體企業的29.65%,除國營事業及公職單位外,多數勞工要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舊制所制定之退休規定,實為困難。   四、政府應尊重每一位勞工的退休權利及意願,爰增設本款,以維護勞工退休之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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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