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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動基準法 第 53 條(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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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三款自請退休資格:年資 15 年加 55 歲、年資 25 年、年資 10 年加 60 歲,符合其一雇主不得拒絕。

Q · 我幾歲可以自請退休?老闆可以拒絕嗎?

符合三款之一就能退,老闆不得拒絕

依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勞工只要符合三款條件之一即可自請退休:(一)同一公司年資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二)同一公司年資滿 25 年(不問年齡);(三)同一公司年資滿 10 年且年滿 60 歲。決定權在勞工,雇主收到申請後不得拒絕,且應於三十日內依第 55 條給付退休金。

深度解讀

三把鑰匙,打開同一扇門,但你只需要找到其中一把。第一把:在同一家公司做滿十五年,而且你已經五十五歲。第二把:不管幾歲,做滿二十五年。第三把:做滿十年,已經六十歲。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你就有權利「自請退休」。注意用詞:「得自請」,意思是決定權在你,不是老闆恩准你退。老闆不能拒絕。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現實:這三個條件看起來不難,但在台灣平均企業壽命不到十五年的環境下,能在同一家公司累積到這些年資的人,其實是少數。尤其第三把鑰匙是民國98年才加的,就是因為立法者發現前兩個條件把太多人擋在門外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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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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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