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3 條(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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