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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44227 號
要旨
有關保證責任人事任免疑義
主旨
有關保證責任台北市台北地下街場地利用合作社經理戰○○任免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內授中社字第○九二○○八八一三四號函。
二、按契約之終止係指契約因終止權之行使,由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以意思表示消滅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繼續性的契約關係,例如僱傭、委任、租賃等契約之終止權,則屬於形成權之一種,形成權於權利人行使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之同意,合先敘明。本件合作社經理戰員既已向該社提出辭職,揆諸上開說明,自己發生終止契約關係之效力(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六十八號判決參照)。至於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條或其內部章程所為意思之作成程序,核屬其內部權責機制運作,而與雙方契約關係終止與否無涉。本件如雙方對於契約關係是否存在仍有爭議,自應循司法途徑解決。又合作社經理與合作社間究為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應視其契約之實質關係為判斷,併予指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立法委員卓○○國會辦公室、本部秘書室國會聯絡組、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