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44 條(事務員及技術員之設置)
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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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44條規定,合作社因業務必要可以設置事務員和技術員,由理事會來任免。根據這項法規,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的需求來聘用事務員和技術員,並且這些職位的任免權由合作社的理事會負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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