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44 條(事務員及技術員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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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深度解讀
合作社法第44條規定,合作社因業務必要可以設置事務員和技術員,由理事會來任免。根據這項法規,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的需求來聘用事務員和技術員,並且這些職位的任免權由合作社的理事會負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任免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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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