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44 條(事務員及技術員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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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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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44條規定,合作社因業務必要可以設置事務員和技術員,由理事會來任免。根據這項法規,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的需求來聘用事務員和技術員,並且這些職位的任免權由合作社的理事會負責。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 前項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社員。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 任免名詞
(0230216 制定)
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 前項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社員。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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