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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44 條(事務員及技術員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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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深度解讀

合作社法第44條規定,合作社因業務必要可以設置事務員和技術員,由理事會來任免。根據這項法規,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的需求來聘用事務員和技術員,並且這些職位的任免權由合作社的理事會負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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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任免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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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44 條規定:「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