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45 條
合作社會議之召開,規定如下: 一、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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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45條規定了合作社的會議召開頻率: 一、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例子:例如,某合作社每年都在每年的1月召開一次社員大會。 二、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例子:例如,某合作社每年都在6月和12月召開一次社務會。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例子:例如,某合作社每年都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召開一次理事會。 四、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例子:例如,某合作社每年都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召開一次監事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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