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46 條(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
- 1.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
- 2.前項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社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合作社法第46條規定,社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 2. 在召集社員大會前,理事會應提前七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社員,內容應載明召集事由和提議事項。 舉例:假設一個合作社打算召開社員大會,討論更改社員身份證明文件的規定。根據合作社法第46條的規定,理事會必須提前七天寄送通知給所有社員,並在通知中詳細列出召集事由和提議事項,以讓社員有充分的準備和參與權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