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46 條(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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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
- 2.前項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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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合作社法第46條規定,社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 2. 在召集社員大會前,理事會應提前七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社員,內容應載明召集事由和提議事項。 舉例:假設一個合作社打算召開社員大會,討論更改社員身份證明文件的規定。根據合作社法第46條的規定,理事會必須提前七天寄送通知給所有社員,並在通知中詳細列出召集事由和提議事項,以讓社員有充分的準備和參與權利。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 前項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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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216 制定)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 前項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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