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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五章 會議

§ 45–5411

45
合作社會議之召開,規定如下: 一、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47社員召集臨時大會之程序
  1.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2.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49一人一票權
社員大會開會時,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但法人為社員時,其表決權由代表人行之,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其人數,依章程之規定,至多為五人。
49-1撤銷決議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52社務會議之召集及出席與決議人數
  1. 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
  2.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合作社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