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52 條(社務會議之召集及出席與決議人數)
- 1.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
- 2.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52條規定了社務會議的召集和出席以及決議人數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的第1項,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並由理事和監事互選主席。根據第2項,社務會必須有全體理事和監事三分之二的出席才能開會,而出席的理事和監事過半數的同意才能作出決議。此外,社務會的開會時還可以允許事務員和技術員列席並陳述意見。 舉例:如果一個合作社有9個理事和6個監事,則按照第2項的規定,社務會需要有9 * (2/3) = 6個理事和6 * (2/3) = 4個監事的出席才能開會。而且,只有在至少6個理事和4個監事同意的情況下,社務會才能作出決議。此外,根據該條的規定,事務員和技術員也可以列席社務會並陳述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