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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52社務會議之召集及出席與決議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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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
  2. 2.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52條規定了社務會議的召集和出席以及決議人數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的第1項,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並由理事和監事互選主席。根據第2項,社務會必須有全體理事和監事三分之二的出席才能開會,而出席的理事和監事過半數的同意才能作出決議。此外,社務會的開會時還可以允許事務員和技術員列席並陳述意見。 舉例:如果一個合作社有9個理事和6個監事,則按照第2項的規定,社務會需要有9 * (2/3) = 6個理事和6 * (2/3) = 4個監事的出席才能開會。而且,只有在至少6個理事和4個監事同意的情況下,社務會才能作出決議。此外,根據該條的規定,事務員和技術員也可以列席社務會並陳述意見。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前條之規定,於監事會準用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216 制定)

前條之規定,於監事會準用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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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52 條規定:「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