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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53 條(理事會之召集及決議)

  1. 1.理事會由主席召集之。
  2. 2.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3. 3.理事會主席,由理事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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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53條(理事會之召集及決議)的內容如下: 1. 理事會由主席召集之。 根據合作社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理事會的召集權由主席負責。主席負責召集理事會的目的在於確保會議的進行以及相關事務的討論。 2. 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根據合作社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理事會的出席人數必須達到理事過半數才能開會,並且在出席人數達到理事過半數的前提下,才能進行決議。這意味著理事會的會議必須有足夠的理事出席才能進行,並且需要經過大部分出席理事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 3. 理事會主席,由理事互選之。 根據合作社法第53條第3項規定,理事會的主席需要由理事互相選舉產生。這表示理事會的成員將互相選出一位主席來負責主持會議和領導理事會的工作。 根據上述解釋,合作社法第53條規定了理事會的召集及決議方式。根據法條的規定,主席負責召集理事會,並且必須有理事過半數出席方可開會。除此之外,理事會的決議必須經過出席理事過半數的同意方可成立。此外,根據法條的規定,理事會主席由理事互選產生。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理事會的有效運作和決策過程的合法性。 相關範例:根據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理事會的召集程序應包括發送召集通知給理事會成員、明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等。此外,根據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理事會的決議應當通過決議書等形式來確認,並且應當有理事會成員的簽字或蓋章等證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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