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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七章 合作社聯合社

§ 66–728

69聯合社之社員代表大會及其代表名額之決定
  1.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大會,以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組織之。
  2. 前項代表之名額,依左列各款方式之一定之: 一、依合作社社員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二、依合作社股金總額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股金總額比例定之。 三、依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對於聯合社之出資額比例定之。
70聯合社之責任組織
  1. 合作社聯合社之責任,限於左列兩種: 一、有限責任。 二、保證責任。
  2. 保證責任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保證責任,應依各社或各聯合社加入之股金總額定之。
合作社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