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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69聯合社之社員代表大會及其代表名額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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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大會,以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組織之。
  2. 2.前項代表之名額,依左列各款方式之一定之: 一、依合作社社員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二、依合作社股金總額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股金總額比例定之。 三、依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對於聯合社之出資額比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 69 條,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大會可由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組織。而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代表名額的決定方式有三種: 1. 根據合作社社員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社員的人數比例來定。 2. 根據合作社股金總額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股金總額的比例來定。 3. 根據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對於聯合社的出資額比例來定。 以下是相關範例: - 例如,一個合作社聯合社由三個合作社組成,合作社 A 有 100 名社員,合作社 B 有 200 名社員,合作社 C 有 300 名社員。依照代表名額的第一種方式(人數比例),假設代表人數為 10 人,則合作社 A 的代表人數為 1 人,合作社 B 的代表人數為 2 人,合作社 C 的代表人數為 3 人。 - 另一個例子是,一個合作社聯合社的三個合作社的股金總額分別為 100 萬元、200 萬元和 300 萬元。依照代表名額的第二種方式(股金總額比例),假設代表人數為 10 人,則合作社 A 的代表人數為 1 人,合作社 B 的代表人數為 2 人,合作社 C 的代表人數為 3 人。 - 最後一個例子是,一個合作社聯合社的三個合作社分別對聯合社的出資額為 100 萬元、200 萬元和 300 萬元。依照代表名額的第三種方式(出資額比例),假設代表人數為 10 人,則合作社 A 的代表人數為 1 人,合作社 B 的代表人數為 2 人,合作社 C 的代表人數為 3 人。 這些範例示範了根據合作社法第 69 條的不同方式來決定合作社聯合社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聯合社之責任,限於左列兩種。   一、有限責任。   二、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保證責任,應依各社或各聯合社加入之股金總額定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大會,以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組織之。   前項代表之名額,依左列各款方式之一定之:   一、依合作社社員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二、依合作社股金總額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股金總額比例定之。   三、依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對於聯合社之出資額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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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216 制定)

合作社聯合社之責任,限於左列兩種。   一、有限責任。   二、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保證責任,應依各社或各聯合社加入之股金總額定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大會,以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組織之。   前項代表之名額,依左列各款方式之一定之:   一、依合作社社員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二、依合作社股金總額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股金總額比例定之。   三、依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對於聯合社之出資額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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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69 條規定:「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大會,以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組織之。前項代表之名額,依左列各款方式之一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