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70 條(聯合社之責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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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聯合社之責任,限於左列兩種: 一、有限責任。 二、保證責任。
- 2.保證責任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保證責任,應依各社或各聯合社加入之股金總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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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70條,合作社聯合社的責任可以是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保證責任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的保證責任,應根據各社或各聯合社加入的股金總額來決定。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為合作社法第70條本身或合作社法之相關法規。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監事,由聯合社大會就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中選任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聯合社之責任,限於左列兩種: 一、有限責任。 二、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保證責任,應依各社或各聯合社加入之股金總額定之。
- 有限責任名詞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監事,由聯合社大會就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中選任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聯合社之責任,限於左列兩種: 一、有限責任。 二、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保證責任,應依各社或各聯合社加入之股金總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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