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71 條(聯合社理監事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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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監事,由聯合社大會就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中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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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71條規定,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監事應由聯合社大會選任,選任的對象是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的代表人。根據這項法條,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的代表人應該參與聯合社大會,並進行選舉程序來選舉理事和監事。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的代表人包括合作社的社員和合作社聯合社的社員團體等。在聯合社大會上,這些代表人可以提名和推選他們認為適合的人來擔任理事和監事的職位。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除本章及法令別有規定外,本法關於合作社之規定,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監事,由聯合社大會就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中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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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216 制定)
除本章及法令別有規定外,本法關於合作社之規定,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監事,由聯合社大會就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中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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