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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71聯合社理監事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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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監事,由聯合社大會就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中選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71條規定,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監事應由聯合社大會選任,選任的對象是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的代表人。根據這項法條,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的代表人應該參與聯合社大會,並進行選舉程序來選舉理事和監事。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的代表人包括合作社的社員和合作社聯合社的社員團體等。在聯合社大會上,這些代表人可以提名和推選他們認為適合的人來擔任理事和監事的職位。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除本章及法令別有規定外,本法關於合作社之規定,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監事,由聯合社大會就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中選任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216 制定)

除本章及法令別有規定外,本法關於合作社之規定,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監事,由聯合社大會就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中選任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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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71 條規定:「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監事,由聯合社大會就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中選任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