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68-1 條(社股金額之限制)
合作社聯合社社股金額,每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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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68-1條規定,合作社聯合社之社股金額,每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根據最新的《合作社法》,該條款旨在限制合作社聯合社社股金額,以確保社員投資的合理性和適度性。 根據這項法規,合作社聯合社的社股金額不能超過每股新臺幣一百五十元。這意味著在成立或增資時,社員加入合作社的每股金額不能超過該金額。如果超過這個金額,相關的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或相關協定可能會被認為是無效的。 例如,在成立一個合作社聯合社時,每位社員在加入時必須支付一筆金額,這筆金額不得超過每股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如果有社員支付的金額超過這個限制,該支付可能被視為無效,並且需要根據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回答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推理和分析得出的,詳細的法規解釋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法律專家的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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