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68 條(參加或退出聯合社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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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之入社或退社,應經各該合作社社員大會之決議。
- 2.合作社聯合社之入社或退社,應經各該聯合社代表大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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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68條規定了合作社參加或退出聯合社的程序。根據該條第1款,合作社的入社或退社需經該合作社的社員大會決議。根據該條第2款,合作社聯合社的入社或退社需經該聯合社的代表大會決議。這表示一個合作社加入或退出聯合社的決定必須由該合作社的社員大會或聯合社的代表大會通過。例如,如果一個合作社想要加入聯合社,它必須先得到社員大會的同意,然後再經過聯合社的代表大會的決議方能生效。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大會,以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組織之。 前項代表之名額,依左列各款方式之一定之。 一、依合作社社員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二、依合作社股金總額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股金總額比例定之。 三、依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對於聯合社之出資額比例定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之入社或退社,應經各該合作社社員大會之決議。 合作社聯合社之入社或退社,應經各該聯合社代表大會之決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大會,以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組織之。 前項代表之名額,依左列各款方式之一定之。 一、依合作社社員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二、依合作社股金總額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股金總額比例定之。 三、依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對於聯合社之出資額比例定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之入社或退社,應經各該合作社社員大會之決議。 合作社聯合社之入社或退社,應經各該聯合社代表大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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