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67 條(合作社聯合社之法律性質)
快速跳轉
合作社聯合社為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67條,合作社聯合社具有法人性質。這表示合作社聯合社被視為一個在法律上獨立存在的實體,具有自主權利和責任。合作社聯合社可以擁有財產、進行交易、簽訂合約等法律行為。此外,作為法人,合作社聯合社也有自己的義務和責任,例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成員的權益等。這是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律身分所賦予的特性。 參考法條:合作社法第67條 (39.06.03)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之入社或退社,應經各該合作社社員大會之議決。 合作社聯合社之入社或退社,應經各該聯合社代表大會之決議。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聯合社為法人。
- 法人名詞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之入社或退社,應經各該合作社社員大會之議決。 合作社聯合社之入社或退社,應經各該聯合社代表大會之決議。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聯合社為法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