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66 條(合作聯合社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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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之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因區域上或業務上之關係,得設立合作社聯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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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66條的規定,兩個以上的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可以因為區域或業務上的關係,而成立合作社聯合社。根據判決的相關資料,例如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的規定,合作社之設立應以社員能實行合作之範圍為準,同一能實行合作之範圍內非有特殊情形,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可設立二以上同一業務之合作社。此外,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的目的在於滿足保護合作社之生存發展,避免同一組織區域內有眾多同一業務之小型合作社,造成資源分散,規模不經濟之現象,以致影響合作社增進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改善之目的。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知合作社法第66條允許兩個以上的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因區域上或業務上的關係而設立合作社聯合社。
立法沿革 3 版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聯合社為法人。
(0280930 全文修正)
二以上之合作社或合作聯合社,因區域上或業務上之關係,得設立合作社聯合社。 同一區域或同一區域內同一業務之合作事業,不得同時有二個聯合社。
(1000527 修正)
二以上之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因區域上或業務上之關係,得設立合作社聯合社。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限制特定聯合社之成立,違反公民公約第二十二條關於結社自由之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合作社聯合社為法人。
二以上之合作社或合作聯合社,因區域上或業務上之關係,得設立合作社聯合社。 同一區域或同一區域內同一業務之合作事業,不得同時有二個聯合社。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限制特定聯合社之成立,違反公民公約第二十二條關於結社自由之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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