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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65清算事務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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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呈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各社員。
  2. 2.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並應呈報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65條,清算人在清算事務終結後,有以下兩項義務: 1. 清算人應在二十日內製作報告書,並呈報主管機關,同時也要分送給所有合作社成員。 2. 若清算人是由法院指派的,則也需呈報法院。 這個法條明確規定了清算人在完成清算事務後要進行的報告程序,旨在向主管機關和合作社成員彙報清算的結果。此外,如果清算人是由法院指派的,則還需要向法院提供報告。 參考資料: 1. 合作社法第65條。 2. 司法院秘書長102年12月10日秘法庭民一字第7995號函,針對合作社法第65條的解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二以上之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因區域上或業務上之關係,得設立合作社聯合社。   同一區域或同一區域內同一業務之合作事業,不得同時有二個聯合社。

(0280930 全文修正)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呈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各社員。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並應呈報法院。

  • 清算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230216 制定)

二以上之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因區域上或業務上之關係,得設立合作社聯合社。   同一區域或同一區域內同一業務之合作事業,不得同時有二個聯合社。

(0280930 全文修正)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呈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各社員。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並應呈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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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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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65 條規定:「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呈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各社員。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