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65 條(清算事務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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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65條,清算人在清算事務終結後,有以下兩項義務: 1. 清算人應在二十日內製作報告書,並呈報主管機關,同時也要分送給所有合作社成員。 2. 若清算人是由法院指派的,則也需呈報法院。 這個法條明確規定了清算人在完成清算事務後要進行的報告程序,旨在向主管機關和合作社成員彙報清算的結果。此外,如果清算人是由法院指派的,則還需要向法院提供報告。 參考資料: 1. 合作社法第65條。 2. 司法院秘書長102年12月10日秘法庭民一字第7995號函,針對合作社法第65條的解釋。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二以上之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因區域上或業務上之關係,得設立合作社聯合社。 同一區域或同一區域內同一業務之合作事業,不得同時有二個聯合社。
(0280930 全文修正)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呈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各社員。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並應呈報法院。
- 清算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230216 制定)
二以上之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因區域上或業務上之關係,得設立合作社聯合社。 同一區域或同一區域內同一業務之合作事業,不得同時有二個聯合社。
(0280930 全文修正)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呈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各社員。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並應呈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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