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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64 條(清算人之催告債權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
  2.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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