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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64清算人之催告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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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
  2. 2.前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64條,清算人在就任後的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式,催告債權人在期限內報明債權,對於已知的債權人也需要另行通知。而前項所提到的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依據資料,清算人應於就任後的十五日內進行債權人的催告,並且必須以公告方式進行。另外,債權人也需要分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催告的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債權人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報明債權,同時也保護已知的債權人的權益。 舉例來說,假設某合作社的清算人在就任後的第十五天發出了公告,要求債權人在催告後三個月內報明債權。在公告中,清算人也將已知的債權人另行通知。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必須在催告期限內申報其債權,否則將不列入清算範圍。但對於清算人所明知的債權人,則不受這個期限的限制。假如有債權人在催告期限屆滿後沒有申報,但清算人已經明知其債權存在,那麼清算人仍然可以清算這個債權。 最新資料來源: 合作社法(中華民國)第64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清算人清算完結後,應於十五日內,呈報主管機關。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並應呈報法院。

(0280930 全文修正)

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 清算人名詞
  • 催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報明債權名詞
(0230216 制定)

清算人清算完結後,應於十五日內,呈報主管機關。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並應呈報法院。

(0280930 全文修正)

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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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64 條規定:「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