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63-1 條(清算人報告及檢查)
主管機關得隨時命清算人報告清算事務及派員檢查之,清算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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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63-1條,主管機關有權要求清算人報告清算事務並派遣人員進行檢查。清算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隨時監督清算程序,確保其進行順利並符合相關法規。在進行清算的過程中,清算人必須配合主管機關的要求,如此才能保證清算程序正確進行。 參考資料:合作社法第63-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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