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63-1 條(清算人報告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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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63-1條,主管機關有權要求清算人報告清算事務並派遣人員進行檢查。清算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隨時監督清算程序,確保其進行順利並符合相關法規。在進行清算的過程中,清算人必須配合主管機關的要求,如此才能保證清算程序正確進行。 參考資料:合作社法第63-1條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22 增訂)
主管機關得隨時命清算人報告清算事務及派員檢查之,清算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移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清算人名詞
(091112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移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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