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63 條(清算人就任後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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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63條第1項,清算人在就任後應立即對合作社的情況進行檢查,並與社員大會一起製作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並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如果社員大會無法召開,清算人可以向主管機關呈請備案。 根據合作社法第63條第2項,清算人在遇到詢問時應隨時回答有關清算情況。清算人應對有關清算的問題提供即時答复。 參考資料: 《合作社法》(最新修訂版)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時,應即造具報告書,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
(0280930 全文修正)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社員大會流會時,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案。 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
- 清算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230216 制定)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時,應即造具報告書,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
(0280930 全文修正)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社員大會流會時,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案。 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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