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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63 條(清算人就任後之工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社員大會流會時,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案。
  2. 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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