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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62清算事務之執行方法與清算人之單獨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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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決之,但對於第三人,各有代表合作社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62條,當合作社的清算人有多人時,執行清算事務需要過半數的清算人同意。但對於第三人,每個清算人都有代表合作社的權利。 參考資料: 合作社法第62條 根據最新的《合作社法》修法,第62條規定如下: 第三項: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清算人之同意。 第四項:第三項但書未推定之前,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合作社之權。 範例: 假設有一個合作社正在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共有5人。根據合作社法第62條,執行清算事務需要至少3人的同意。如果與該合作社有交涉的第三方,每個清算人都有權代表合作社與該第三方溝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0280930 全文修正)

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決之。但對於第三人,各有代表合作社之權。

  • 清算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230216 制定)

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0280930 全文修正)

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決之。但對於第三人,各有代表合作社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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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62 條規定:「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決之,但對於第三人,各有代表合作社之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