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62 條(清算事務之執行方法與清算人之單獨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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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62條,當合作社的清算人有多人時,執行清算事務需要過半數的清算人同意。但對於第三人,每個清算人都有代表合作社的權利。 參考資料: 合作社法第62條 根據最新的《合作社法》修法,第62條規定如下: 第三項: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清算人之同意。 第四項:第三項但書未推定之前,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合作社之權。 範例: 假設有一個合作社正在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共有5人。根據合作社法第62條,執行清算事務需要至少3人的同意。如果與該合作社有交涉的第三方,每個清算人都有權代表合作社與該第三方溝通。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0280930 全文修正)
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決之。但對於第三人,各有代表合作社之權。
- 清算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230216 制定)
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0280930 全文修正)
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決之。但對於第三人,各有代表合作社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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