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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61清算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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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剩餘財產。
  2. 2.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61條,清算人的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以及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在執行這些職務時,有代表合作社進行所有行為的權力。 在合作社法的參考資料中,可以參考法務部的官方網站上關於合作社法的相關解釋。以最新版本的合作社法為主,如103年12月12日修正之合作社法。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   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

(0280930 全文修正)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剩餘財產。   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

  • 清算人名詞
  • 債權名詞
(0230216 制定)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   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

(0280930 全文修正)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剩餘財產。   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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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61 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為執行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