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61 條(清算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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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61條,清算人的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以及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在執行這些職務時,有代表合作社進行所有行為的權力。 在合作社法的參考資料中,可以參考法務部的官方網站上關於合作社法的相關解釋。以最新版本的合作社法為主,如103年12月12日修正之合作社法。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 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
(0280930 全文修正)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剩餘財產。 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
- 清算人名詞
- 債權名詞
(0230216 制定)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 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
(0280930 全文修正)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剩餘財產。 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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