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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61 條(清算人之職務)

  1. 1.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剩餘財產。
  2. 2.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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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61條,清算人的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以及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在執行這些職務時,有代表合作社進行所有行為的權力。 在合作社法的參考資料中,可以參考法務部的官方網站上關於合作社法的相關解釋。以最新版本的合作社法為主,如103年12月12日修正之合作社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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