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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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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6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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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解散,其
清算人
以理事充任。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或經社員大會選任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依
主管機關
、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合作社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有可歸責於理事之事由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改任清算人。
清算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將姓名、
住所
或
居所
及就任日期,陳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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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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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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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員社股及餘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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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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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議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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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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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合作社聯合社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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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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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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