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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以理事充任。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或經社員大會選任者,不在此限。
  2.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3. 合作社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有可歸責於理事之事由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改任清算人。
  4. 清算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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