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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60 條

  1. 1.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以理事充任。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或經社員大會選任者,不在此限。
  2. 2.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3. 3.合作社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有可歸責於理事之事由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改任清算人。
  4. 4.清算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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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60條,合作社在解散時,清算人可以由理事充任,但如果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或經由社員大會選任者,則不受此限制。如果無法依照之前的規定選任清算人,法院可以根據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根據法院的職權來選任清算人。如果合作社的解散是由理事的原因所造成,法院可以依據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根據法院的職權改任清算人。清算人應該在就任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陳報姓名、住址或居住地以及就任日期,供其備查;如果是由法院選任的清算人,還應該向法院陳報供其備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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