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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第 五 章 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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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議
第 45 條

合作社會議之召開,規定如下: 一、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 46 條(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
  1. 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
  2. 前項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社員。
第 47 條(社員召集臨時大會之程序)
  1.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2.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 48 條(社員大會之一般決議方式)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49 條(一人一票權)

社員大會開會時,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但法人為社員時,其表決權由代表人行之,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其人數,依章程之規定,至多為五人。

第 49-1 條(撤銷決議)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第 50 條(委託出席社員大會及代理人數之限制)

社員不能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社員代理之,同一代理人,不得代理二人以上之社員。

第 51 條(通訊表決之要件)

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其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第 52 條(社務會議之召集及出席與決議人數)
  1. 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
  2.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 53 條(理事會之召集及決議)
  1. 理事會由主席召集之。
  2. 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3. 理事會主席,由理事互選之。
第 54 條(監事會之召集及決議)

前條之規定,於監事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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