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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合作社法 第 50 條(委託出席社員大會及代理人數之限制)

社員不能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社員代理之,同一代理人,不得代理二人以上之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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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50條,當社員無法出席社員大會時,可以以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出席,但同一代理人不得代理超過兩個社員。 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410號裁判意旨,有限公司的股東選擇委託書的格式、記載及效力是沒有法定規定的,股東可以自行書寫委託書並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公司也不得拒絕股東所出具的委託書的使用。此外,在股東人數較少且彼此間具有信賴關係的有限公司中,更不應限制委託書的格式、記載及其效力,以免侵害股東權益。因此,依照此裁判意旨的解釋,委託書的格式並無法令上之規定,股東可以使用公司印製之委託書,也可以自行書寫委託書,並且在出席股東會代理人數量上沒有明確的限制。 範例: 假設某有限公司舉行股東會,其中A股東因故無法親自出席,便書面委託B股東代理他出席。根據最高法院的裁判意旨,只要A股東所出具的委託書符合法律並明確委託B股東出席,公司不得拒絕B股東的出席。因此,B股東憑藉A股東的委託書可以合法地代理A股東出席股東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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