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49-1 條(撤銷決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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