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49 條(一人一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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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49條,合作社的社員大會開會時,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這表示每個社員有一票的投票權,無論其持有股份多寡。然而,如果法人作為合作社的社員,其表決權則由代表人行使,每一代表人擁有一票的投票權。根據該條的規定,合作社的代表人數最多可以是五人,可以由合作社的章程進行具體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合作社有三個社員,分別是A、B、C。根據合作社法第49條的規定,每個社員(A、B、C)擁有一票的表決權。如果這個合作社是由一家法人組成的,並且根據章程規定的代表人數是三人,那麼這家法人作為合作社的社員時,擁有三票的表決權。因此,合作社的社員大會上,總共有四張表決票,其中三張屬於法人代表,而剩下一張則是由A、B、C三位社員共同擁有的表決票。
立法沿革 3 版
(0230216 制定)
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但此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大會開會時,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
(0911122 修正)
社員大會開會時,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但法人為社員時,其表決權由代表人行之,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其人數,依章程之規定,至多為五人。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移列為但書規定,並予酌修。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0230216 制定)
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但此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大會開會時,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
(0911122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移列為但書規定,並予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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