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48 條(社員大會之一般決議方式)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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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48條的規定,社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方式需要符合以下要件:首先,社員大會必須有全體社員過半數的出席方能開會,也就是需要超過一半的社員到場才能開始開會。其次,在社員大會開會期間,需要出席社員過半數的同意方能進行決議。具體來說,如果社員大會有200人,則至少需要101人出席方能開會,同時需要至少51人的同意方能進行決議。 根據參考資料,合作社法的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當合作社的社員人數超過200人且不易召集社員大會時,可以分組舉行會議,並依各組社員人數推選代表出席全體代表大會。另外,合作社法的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當法人擔任社員時,代表該法人行使表決權,代表人數依照章程規定,最多可達到五人,每個代表仍享有一票。 以上述案例為例,原告是城南住宅公用合作社的社員,合作社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召開社員大會進行理、監事選舉。然而,在會議進行到十八時二十五分時,原告阻止理事主席周秉三投票,並指出周秉三已經投過一次票,並請求監票人處理。監票人及原處分機關列席人員發現周秉三執有五張理事選票,認為不得計入投票結果。根據該案例描述,這次的社員大會在進行投票過程中發生了舞弊情事,需要進一步核辦。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26條的規定,合作社選舉時,如果出席人違反了規定(例如未依規定圈選票),監票員可以警告該人,如果不服警告,應向會議主席報告,由會議主席制止或令其退出,並將事實列入紀錄。此外,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30條的規定,如果發現有違法舞弊情事時,會議主席可以將相關文件加封,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綜上所述,根據合作社法第48條和相關法律規定,社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方式需要符合全體社員過半數的出席和同意的要求。在具體的案例中,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如舞弊情事),社員有權請求主管機關宣告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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