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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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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47 條
(社員召集臨時大會之程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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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
主管機關
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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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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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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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員社股及餘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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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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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議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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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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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合作社聯合社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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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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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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