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47 條(社員召集臨時大會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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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 2.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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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47條規定了社員召集臨時大會的程序,具體如下: 1. 根據第一項,理事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臨時社員大會。同時,如果社員全體中四分之一以上的社員在書面上提議並附上提議事項及其理由,可以要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2.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社員在提出請求後的十天內,理事會未能發出召集通知,社員可以向主管機關呈報並自行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例如,如果合作社中有100位社員,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至少有25位社員可以在書面上提出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的要求。如果理事會未能在十天內發出通知,這些社員可以向主管機關呈報並自行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社員大會開會時,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
(0280930 全文修正)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前項請求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 主管機關名詞
(0230216 制定)
社員大會開會時,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
(0280930 全文修正)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前項請求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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