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51 條(通訊表決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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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其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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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51條規定,當社員大會流會超過兩次時,理事會可以以書面形式將應議事項提供給全體社員,在一定期限內進行通信表決。這個期限不能少於十天。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社員大會開始後,因為某些原因中途中斷了兩次以上,理事會可以選擇將尚未討論的議程以書面方式發送給全體社員,並要求他們在最少十天的期限內通過書面方式進行表決。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在社員大會無法正常進行或社員大會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 例如,如果一個合作社的社員大會開始後因為意見分歧而多次流會,理事會可以將尚未討論完的議程以書面方式寄給社員,並給他們十天時間進行投票表決。這樣可以確保所有社員都有機會參與決策,並促進社員之間的溝通和共識reaching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理事會由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理事會主席由理事互選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其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216 制定)
理事會由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理事會主席由理事互選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其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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