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51 條(通訊表決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其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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