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43 條(理監事之命令解職)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43條規定,如果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有其他足以危害合作社的情事,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令其解除職權。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針對違反法令或危害合作社的行為,對理事、監事進行解職處分。 例如,如果某合作社的理事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違反法令,例如未按時召開理事會或未按時辨理社員社籍清查等,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合作社法第43條的規定,解除該理事的職權。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合作社的正常運作與遵循法令,保護合作社的權益和公益性質。主管機關有權根據情況對違法行為或危害合作社的行為負責的理監事進行處分,以確保合作社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會議分左列四種。 一、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社務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集一次。 三、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集一次。 四、監事會。每月至少召集一次。
(0280930 全文修正)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有其他足以危害合作社之情事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令其解除職權。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會議分左列四種。 一、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社務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集一次。 三、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集一次。 四、監事會。每月至少召集一次。
(0280930 全文修正)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有其他足以危害合作社之情事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令其解除職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