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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43 條(理監事之命令解職)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有其他足以危害合作社之情事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令其解除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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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43條規定,如果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有其他足以危害合作社的情事,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令其解除職權。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針對違反法令或危害合作社的行為,對理事、監事進行解職處分。 例如,如果某合作社的理事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違反法令,例如未按時召開理事會或未按時辨理社員社籍清查等,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合作社法第43條的規定,解除該理事的職權。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合作社的正常運作與遵循法令,保護合作社的權益和公益性質。主管機關有權根據情況對違法行為或危害合作社的行為負責的理監事進行處分,以確保合作社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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