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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42理監事之決議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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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42條,當理事或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社員大會可以通過過半數社員的決議來解除他們的職權,同時,在失職時也可以進行解職。這意味著當理事或監事的行為有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情況下,社員大會有權進行解職。具體情況可以查看該法的相關解釋與案例。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

  • 法令名詞
  • 失職名詞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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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42 條規定:「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