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42 條(理監事之決議解職)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42條,當理事或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社員大會可以通過過半數社員的決議來解除他們的職權,同時,在失職時也可以進行解職。這意味著當理事或監事的行為有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情況下,社員大會有權進行解職。具體情況可以查看該法的相關解釋與案例。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
- 法令名詞
- 失職名詞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