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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判字第 162 號

日期 57 年 05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合作社社員眾多,基於事實需要,依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設置社員代表大會為該社最高權力機關。該社既不設社員大會,則其所謂「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同意」,自應解為全體社員代表之過半數而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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